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9年4月1日 青财税字〔2019〕432号
税谱®提示: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具体执行遵照财税〔2019〕22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规定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 〔2017〕1527号) 同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23】1189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23】1189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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