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9-06-25 黑财税〔2019〕3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授权和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按照财政部授权,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税务局)。上述责任单位要抓紧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有效配套措施,确保按时不打折扣地落实相关降费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降费对象充分享受降费政策红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降费政策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要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使相关收费征缴对象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内涵,配合做好降费政策实施。要通过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等多种手段,加强降费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知晓度,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社会上与降费政策相关的舆论、舆情,遇重大情况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做好降费情况统计,及时反馈减负效果。从2019年8月份开始,到2020年7月为止,请省税务局、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按月对政府性基金降费情况进行统计,填写《2019年政府性基金降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表格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电子邮箱(hljfsc2016@163.com)。
联系人:李昱宏,丁立超。联系电话:0451-53601297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6-28
近期,财政部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授权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对归属地方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对归属我省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规定最高上限50%减征。现解读如下:
一、降费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4月3日,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增强经济动力和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方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出台
财税〔2019〕46号文件,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减征。其中:对归属中央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实施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征收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征收部门为税务部门。
三、我省按照财政部规定最高幅度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从有利于企业负担公平、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克服降费政策造成的财政收支压力,决定对归属我省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最高上限减征,即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四、减负效果明显
对缴纳义务人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归属我省收入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预计每年可减轻社会负担2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