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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9-06-27 津财综〔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请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切实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相关政策。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年6月18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