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建字【2019】10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青财法字〔2022〕103号)规定, 第十一条修改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可取消试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三)未按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税谱®提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