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0-06-16 青财金字【2020】6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青财法字〔2022〕103号)规定, 第二十条修改为:“步骤五:财政部门依据产权登记监督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在产权登记证上签署年度监督意见”。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文件正文见附件
关于《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扎实做好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财金〔2019〕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起草了《青海省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管理规程》起草背景
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工作,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在国有金融资本全链条管理流程中,产权登记是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落实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基础。为此,2019年10月,财政部印发《管理办法》,旨在以产权为抓手,通过产权登记,掌握产权分布状况,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国有资本变化与分布情况,实现对国有产权变动的全链条动态穿透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结合管理现状制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
为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摸清国有金融资本规模和分布状况,实现对国有金融资本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根据《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管理实际,我们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区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管理规程》。
二、《管理规程》主要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
(四)《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
(五)《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 财金〔2019〕93号)
三、《管理规程》主要内容
《管理规程》以《管理办法》为依据,充分考虑管理实际,厘清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边界,实施清单化、流程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各项要求和登记步骤,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程序,提升产权登记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
《管理规程》共四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程》制定的依据和目的,产权登记的主体、范围、职责划分和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股权类型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在产权登记中需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产权登记形式和内容。明确了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产权登记监督与管理。明确了金融机构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需建立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以及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在产权登记中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已取得产权登记证(表)的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报备产权信息的情形。
四、《管理规程》出台后的推动作用
产权登记是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管理规程》的出台,建立健全了我省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登记实施流程及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增强公司资本运营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降低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风险,提高资本回报;有利于完善金融统计,落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