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2020-10-22 青财金字【2020】16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现就《青海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政府性融资担保是破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中央和省上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要求有效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政策功能作用,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2019年8月,我们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若干措施》,从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税激励力度、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我省具体措施。2020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
2020年5月,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切实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依然存在的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更好的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担保增信作用,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同时要求各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政策导向。《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指引》要求,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的特点,提高了政策效益指标的分值,主要考核支小支农业务占比、担保费率、放大倍数、代偿率等评价指标。
二是淡化盈利考核。大幅降低盈利指标考核分值,明确在经济下行周期内,可降低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运行,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三是注重与现有体系的对接。《实施办法》紧扣工作实际,在目标报送、目标确定、机构自评、开展评价等关键环节的报送要求和时间节点上,努力与目前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相衔接。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制定印发《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体系,促进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办法》依照财政部《指引》,结合我省实际,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了指导。《实施办法》共分6章21条: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定义,以及绩效评价的原则等。
(二)评价程序。明确了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步骤、材料要求、报告内容、报送时间节点等。
(三)评价指标。明确了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四个一级指标及其包含的二级指标和计算方式等,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增减调整一级指标分值和二级指标及分值。
(四)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明确了绩效评级等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等以及评价结果公开等。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担保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要对自评报告和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六)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以及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政策等管理事项。
四、需说明事项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范围。根据《实施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已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9家企业为我省首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向财政部、银保监会进行了备案。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原则,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三)关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要求,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统一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同时,考虑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和行业特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