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569号)《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办法》的通知》(青财金字〔2022]58号)同时废止。《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金字〔2022]639号)《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2121号)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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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0-10-20 青财金字 〔2020〕15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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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 局关于印发 ‹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 青财金字〔2018〕1016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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