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要求,浙江省税务局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全文现行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8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31件,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0件,需要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其他未列入有效目录(附件1、附件3中的有效条款、附件4)的文件将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需要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附件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8件)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1987年10月8日 |
[87]税政三1138号 |
|
2 |
1991年9月21日 |
[91]浙税三65号 |
|
3 |
1996年10月9日 |
浙地税二〔1996〕196号 |
|
4 |
1998年5月11日 |
浙地税二〔1998〕105号 |
|
5 |
1998年7月16日 |
浙地税一〔1998〕21号 |
|
6 |
1998年12月31日 |
浙地税稽〔1998〕26号 |
|
7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1999年10月20日 |
浙地税二〔1999〕251号 |
8 |
1999年11月28日 |
浙地税二〔1999〕273号 |
|
9 |
2000年8月1日 |
浙地税稽〔2000〕15号 |
|
10 |
2002年4月19日 |
浙地税函〔2002〕115号 |
|
11 |
2003年5月16日 |
浙地税函〔2003〕201号 |
|
12 |
2003年11月12日 |
浙地税函〔2003〕400号 |
|
1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4年5月20日 |
浙地税发〔2004〕67号 |
14 |
2004年7月19日 |
浙地税发〔2004〕91号 |
|
15 |
2005年8月5日 |
浙地税函〔2005〕330号 |
|
16 |
2006年6月7日 |
浙地税发〔2006〕67号 |
|
17 |
2006年7月31日 |
浙地税发〔2006〕87号 |
|
18 |
2007年4月30日 |
浙地税函〔2007〕226号 |
|
19 |
2007年5月18日 |
浙地税函〔2007〕261号 |
|
20 |
2007年5月21日 |
浙地税函〔2007〕249号 |
|
21 |
2007年6月14日 |
浙地税函〔2007〕303号 |
|
22 |
2007年10月9日 |
浙地税函〔2007〕432号 |
|
23 |
2007年10月30日 |
浙地税发〔2007〕92号 |
|
24 |
2007年12月6日 |
浙地税发〔2007〕105号 |
|
25 |
2007年12月12日 |
浙地税函〔2007〕511号 |
|
26 |
2008年2月13日 |
浙地税函〔2008〕69号 |
|
27 |
2008年2月22日 |
浙地税函〔2008〕83号 |
|
28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8年5月5日 |
浙地税函〔2008〕205号 |
29 |
2008年10月20日 |
浙地税函〔2008〕471号 |
|
30 |
2009年3月5日 |
浙地税函〔2009〕78号 |
|
31 |
2009年5月22日 |
浙地税函〔2009〕193号 |
|
32 |
2009年6月9日 |
浙地税函〔2009〕230号 |
|
33 |
2009年7月2日 |
浙地税函〔2009〕256号 |
|
34 |
2010年1月25日 |
浙地税函〔2010〕25号 |
|
35 |
2010年7月26日 |
公告2010年第2号 |
|
36 |
2011年12月21日 |
公告2011年第8号 |
|
37 |
2012年3月5日 |
公告2012年第3号 |
|
38 |
2013年2月1日 |
公告2013年第1号 |
|
39 |
2013年10月30日 |
公告2013年第18号 |
|
40 |
2014年1月30日 |
公告2014年第2号 |
|
41 |
2014年6月4日 |
公告2014年第7号 |
|
42 |
2014年9月12日 |
公告2014年第16号 |
|
43 |
2015年1月29日 |
公告2015年第4号 |
|
44 |
2015年3月11日 |
公告2015年第6号 |
|
45 |
2015年7月13日 |
公告2015年第12号 |
|
46 |
2015年9月2日 |
公告2015年第14号 |
|
47 |
2015年10月13日 |
公告2015年第16号 |
|
48 |
2015年11月11日 |
公告2015年第17号 |
|
49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2015年12月11日 |
公告2015年第19号 |
50 |
2016年4月1日 |
公告2016年第2号 |
|
5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变更6月份征期及简并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次数的公告 |
2016年5月26日 |
公告2016年第5号 |
52 |
2016年5月27日 |
公告2016年第6号 |
|
53 |
2016年7月18日 |
公告2016年第8号 |
|
54 |
2016年9月10日 |
公告2016年第14号 |
|
55 |
2016年11月30日 |
公告2016年第18号 |
|
56 |
2016年11月30日 |
公告2016年第19号 |
|
57 |
2016年11月30日 |
公告2016年第20号 |
|
58 |
2016年12月29日 |
公告2016年第21号 |
附件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31件)
序号 |
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89年7月27日 |
〔1989〕浙税外063号 |
2 |
1989年10月13日 |
||
3 |
2000年12月17日 |
||
4 |
2001年11月19日 |
||
5 |
2001年1月19日 |
||
6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2003年7月15日 |
浙地税发〔2003〕91号 |
7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2003年6月2日 |
浙地税函〔2003〕233号 |
8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问题的通知 |
2005年7月31日 |
浙地税函〔2005〕316号 |
9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2006年2月18日 |
浙地税发〔2006〕16号 |
10 |
2006年3月2日 |
||
1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及有关申报事项的通知 |
2006年3月21日 |
浙地税函〔2006〕121号 |
12 |
2006年10月16日 |
浙地税发〔2006〕125号 |
|
13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源管理下户工作规范(试行)》等七个工作规范的通知 |
2006年11月14日 |
浙地税发〔2006〕142号 |
14 |
2007年4月13日 |
浙地税发〔2007〕28号 |
|
15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2007年6月15日 |
浙地税函〔2007〕305号 |
16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6月19日 |
浙地税函〔2007〕310号 |
17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2008年1月10日 |
浙地税函〔2008〕17号 |
18 |
2009年2月2日 |
||
19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9年3月20日 |
浙地税函〔2009〕98号 |
20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2009年8月5日 |
浙地税函〔2009〕296号 |
2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9年6月25日 |
浙地税函〔2009〕245号 |
22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CA证书办理涉税事项的通知 |
2010年6月26日 |
浙地税函〔2010〕263号 |
23 |
2011年5月23日 |
||
24 |
2011年12月29日 |
||
25 |
2012年6月20日 |
||
26 |
2013年8月30日 |
||
27 |
2014年9月1日 |
||
28 |
2015年3月26日 |
||
29 |
2015年11月23日 |
||
30 |
2016年5月25日 |
||
31 |
2016年8月31日 |
附件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失效或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50件)
序号 |
名称(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修改、废止或失效条款的具体内容 |
1 |
1989年1月3日 |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失效。 |
||
2 |
1989年5月9日 |
第七条“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暂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十一条废止。 |
||
3 |
1989年7月24日 |
第三条废止。 |
||
4 |
1989年12月1日 |
第二条中“凡属于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内容废止;第三条废止。 |
||
5 |
1989年12月8日 |
第二条废止。 |
||
6 |
1990年11月10日 |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
||
7 |
1991年10月29日 |
第九条废止。
|
||
8 |
1994年5月5日 |
第二条废止。 |
||
9 |
1995年6月6日 |
第三条废止。 |
||
10 |
1999年7月12日 |
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
||
11 |
1999年8月20日 |
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
||
12 |
1999年11月17日 |
第一条废止。 |
||
13 |
2000年1月20日 |
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 |
||
14 |
2000年11月16日 |
第三条、第十条废止。 第五条“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内容废止。 |
||
15 |
2001年7月4日 |
第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条废止。 |
||
16 |
2001年10月17日 |
第三条废止。 |
||
17 |
2002年8月17日 |
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 第八条失效。 |
||
18 |
2002年8月28日 |
第一条第2点废止; 第三条废止; 第四条第2点失效。 |
||
19 |
2004年8月30日 |
第三条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各市县地税局可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自行确定。”废止。 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
||
20 |
2005年8月10日 |
涉及房产税内容有效,其余税收政策均废止。 |
||
21 |
2006年7月4日 |
第四条废止。
|
||
22 |
2006年8月8日 |
1.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失效或废止。 2.第二条废止。 3.第三条第(一)、(三)、(四)、(五)项失效。 5、第三条第(二)项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条款废止。 |
||
23 |
2006年10月16日 |
1、第二、三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废止。 2、第四条失效。 3、第五条废止。
|
||
24 |
2006年12月28日 |
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
||
25 |
2007年1月11日 |
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
||
26 |
2007年9月5日 |
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
||
27 |
2007年10月23日 |
建议将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84号'''''''''''''''',''''''''''''''''1'''''''''''''''',''''''''''''''''1508256000000'''''''''''''''');" target="_blank">(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
28 |
2008年1月4日 |
1、第二条第(一)项废止。 2.第二条第(二)项第7、8、9、10目、第(三)项第11、12目、第(四)项第14、17目、第(五)项第19目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容废止、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3.第二条第(四)项第14目“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失效。 4.第二条第(四)项第16目、第(六)项第20、22目废止。 5.第二条第(五)项第21目“营业税减按3%”内容失效。 6.第二条第(八)项第26目失效。理由:《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已有社保费缴费基数规定。 |
||
29 |
2008年1月10日 |
第三条废止。 |
||
30 |
2008年4月10日 |
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三点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
||
31 |
2008年5月22日 |
第一条废止。 第二条第(一)项,删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二条(二)项废止。 |
||
32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补正承诺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8年5月28日 |
浙地税函〔2008〕281号 |
1.“三、根据《税友2006》”改为:三、根据《金税三期》业务需求。 2.三、(三)改为:对于限时办结事项,经窗口经办人员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必须及时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办理事项的时限和程序。 3.三、(四)1.改为:若纳税人前来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应口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在填写《涉税资料补正承诺书》后,可先予办理,即时办结。 4、三、(四)2、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若纳税人要求先受理,资料随后补正的,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同意。” 5、三、(四)3、将非即时办结改为限时办结,删除“并开具《涉税资料补正一次性告知单》。”
|
33 |
2008年6月6日 |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以后,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里仍符合现有征收方式条件的,可不再重新鉴定征收方式”,因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一年一定,建议废止。 |
||
34 |
2008年6月23日 |
1.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2.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的税收征管,应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3号'''''''''''''''',''''''''''''''''1'''''''''''''''',''''''''''''''''1508256000000'''''''''''''''');" target="_blank">(浙财预字[2004]3号)要求执行,对杭州市区范围内(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税收及附加(不包括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其他市县邮政储蓄银行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地方水利建设资金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
||
35 |
2008年8月20日 |
涉及房产税内容有效,其余税费政策均废止。 |
||
36 |
2008年9月5日 |
第二条废止。 |
||
37 |
2009年1月21日 |
1.第二条第1、2、4、5、8、17款失效或废止。 2.第二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内容失效。 3.第二条第6款“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4.第二条第7、13款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5.第三条第12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3]31号'''''''''''''''',''''''''''''''''1'''''''''''''''',''''''''''''''''1508256000000'''''''''''''''');" target="_blank">(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
||
38 |
2009年3月10日 |
1、第二条第(一)项第2、3目、第(三)项第1、2、4、5目、第(五)项第2目、第(六)项第2目失效。 2.第二条第(四)项第1、2目营业税内容失效。 3.第二条第(四)项第3目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废止;营业税政策失效。 4.第二条第(五)项第3目“可相应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内容失效或废止。 5.第(六)项第2目失效。 6.第(七)项第1、3目、第(八)项第3目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
||
39 |
2009年6月4日 |
第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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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10年1月11日 |
第四条、第七条废止, |
||
41 |
2010年3月15日 |
第二条“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1件)”修改为“全文废止或失效”。 |
||
42 |
2010年4月2日 |
1.第二条第(一)项第1、7、8、9、10、第(二)项第13目、第(三)项第19、20、21目、第(四)项第23、25目、第(五)项第27、29、39、42目(31目“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第(六)项第46目、第(七)项第48、50目、第(八)项第58目失效或废止。 2.第二条第(一)项第2、6目、第(三)项第18目、第(五)项第38、41目、第(七)项第49目营业税内容失效。 3.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营业税内容失效;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内容废止。 4.第二条第(一)项第5目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废止;营业税政策失效。 5.第(五)项第32目中“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废止。 6.第二条第(五)项第36目营业税内容失效,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7.第二条第(二)项第15目、第(五)项第37目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废止。 8.第二条第(五)项第28、40目中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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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10年6月2日 |
第一条“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二)项“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内容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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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12年3月21日 |
1.第一条第2款失效; 2.第二条中“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应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证明”失效。 3.第三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失效或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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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14年6月4日 |
第四条第(一)款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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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14年9月30日 |
第四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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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14年10月27日 |
第一条第(2)款“县级以上安监、经信、消防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包括”废止; 第一条第(3)款、第二条第(4)款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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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15年1月1日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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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15年3月26日 |
1、第一条内容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附件中列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主表)》、《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表废止。 2、第五条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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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016年8月23日 |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修改为《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 |
附件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需要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件)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理由 |
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0年6月22日 |
浙地税函〔2010〕267号 |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功能说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网上查询打印系统操作流程需要修改 |
2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年12月28日 |
公告2015年第21号 |
建议对涉及营业税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