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4]163号2004-11-9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政发〔2004〕8号
)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扩大至市政府确定的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100平方公里范围,即在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基础上,对三环界线内尚未纳入征收范围的部分全部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以及嘉兴市秀洲工业区规划区域。
二、对新纳入征收范围的区域,征收标准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政办发〔2002〕88号文件规定的第三等级0.8元/平方米执行。
三、对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仍按嘉政办发〔2002〕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后,涉及的其它相关税(费),各分局应按现行政策作相应调整。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核实征收依据,及时调整、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组织税收入库。
五、本通知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