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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市区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09】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14〕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市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加快提升信息产业总体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大力改善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确保市区信息服务业健康快速增长,成为市区主要支柱产业之一。

  (二)发展重点:1.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信用认证等电子商务网站平台建设;2.软件开发与应用服务、嵌入式软件研发、软件外包、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3.客服中心、呼叫中心、信息资源库、市民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信息增值服务;4.动漫、网游等数字化产品服务;5.信息服务业风险投资,基地(孵化器)建设。

  二、 扶持政策

  (一)对初创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占20%以上股份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对市区地方财政贡献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资助,后三年按50%予以资助。

  (二)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八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资助,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网络与电子商务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予以资助。

  (四)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扶持项目,获得资金资助的,原则上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单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无资助的国家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省级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五)首次通过“双软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4级、3级、2级、1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 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2级以上认证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六)对年度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的电子商务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对年度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优先配置企业扩大生产所需的土地、厂房、电力、能源等资源。对投资建设信息产业化基地(孵化器)的,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建成后按政府指导价出租给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三年内上缴营业税留地方部分全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奖励给开发业主。

  (九)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副总以上及技术总监)和技术人才(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按企业年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1人的比例确定的高管和人才,其上缴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予以全额奖励,用于在金华购房、购车和再投资。

  (十)对年纳税首次突破300万元的信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6万元的奖励;年纳税500万—1000万元(含)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1000万—2000万元(含)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5万元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30万元奖励。

  (十一)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或新落户市区的国内外知名信息服务业企业总部,可享受“一企一策”的待遇。

  (十二)对国家、省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到市区举办信息化类展会、论坛等大型公益活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三、 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增强发展信息服务业的紧迫感、责任感,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构,加强综合协调,强化政府服务。加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市区优越的投资环境、优势信息服务业企业和产品。开展市区信息服务业十佳CEO、IT拔尖技术人才评选活动,给予相应荣誉和奖励。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提高政策兑现的时效性,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弄虚作假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对企业无正当理由外迁或注销的,应追回所有财政补助资金。

  四、 附则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09】77号)涉及的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按本意见兑现,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以往文件如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