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5〕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湖政发〔2015〕20号
)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内容调整为:
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4〕73号)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在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期均为5年。从事传染病、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营利性专科医疗机构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补助期5年。
二、“(十)完善药械采购政策”的内容调整为:民营医疗机构具有自主采购药品、器械的权利,也可参加省级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其药品销售可不实行零差价。大型设备配置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适当降低其大型设备配置条件。允许其在申请举办医疗机构的同时,申请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三、“(十一)建立‘一事一议’扶持机制”的内容调整为:鼓励引进和建设具有较大规模的综合性或特色专科民营医疗机构,支持等级医院创建。对于达到相应等级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在财政补助、医保定点、设备配置等方面,按规模及等级情况,由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有关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承担,市本级项目由市、区各承担5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