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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12〕22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吉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赣府发[20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集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及标准: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剔除安排支出后)中提取3%,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指定用于我市水利建设的各种捐资,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五)省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吉安市中心城区(包括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和市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新干县、峡江县、吉水县、永丰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和城乡水务统筹的城市可将提取标准提高到30%。

  二、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的原则使用,主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

  (一)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应首先用于中央和省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项目;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护及水利工程前期费用。

  (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中央、省和市在当地安排的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城市防洪及水源工程建设,其次主要用于重点水利项目。

  三、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先收后支,专项列收列支。

  关于预算编制

  1、每年11月,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并考虑有关政策因素,编制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并于11月底前向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同级发改委。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并于12月底前报送财政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应商同级发改部门编制,并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在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给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关于决算

  1、年度终了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局制发的报表,编制水利建设基金财务决算,其中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还要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结转下年使用的部分要编入下年度预算。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