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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省建设厅 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经信厅 省建设厅 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


根据《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4月17日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文件要求,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
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岸线保护与利用相关规划规定。
7.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目。
8.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9. 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
10.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
11.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
12.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1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
13.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4.上述条款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15.本清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录:编制依据

附录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4)《风景名胜区条例》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6)《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8)《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19)《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1)《长三角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
(22)《 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3)《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
(2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25)《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6)《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7)《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8)《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29)《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30)《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31)《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32)《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3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3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35)《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6)《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
(37)《浙江省旅游条例
(38)《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39)《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40)《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41)《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42)《宁波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
(43)《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44)《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2.各类规划
(1)《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2)《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
(3)《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
(4)《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浙江段)建设保护规划》
(5)《大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
(6)《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
(7)《浙江省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2021—2035)》
(8)《大运河(杭州段)遗产保护规划》
(9)《大运河(嘉兴段)遗产保护规划》
(10)《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
(11)《大运河(绍兴段)遗产保护规划》
(12)《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3)《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规划》
(14)《杭州港总体规划》《宁波内河港总体规划》《湖州港总体规划》《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绍兴港总体规划》等经法定批复的港口规划
(15)《杭嘉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等
3.有关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等
4.其他
(1)《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4)《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等


【文字解读】《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24

一、编制背景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试行一年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二、编制思路

负面清单编制突出三个注重:

一是注重概念与边界清晰。大运河负面清单适用范围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即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负面清单涉及的概念均与相关法规及规划做好衔接,明确了范围边界以及边界划定责任主体,确保不存在概念以及范围上的模糊。

二是注重保护与开发统筹。大运河负面清单编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批示精神,在坚持保护优先,守好底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浙江大运河穿城而过的现实,为合理开发利用运河资源预留了空间。

三是内容和程序合法。大运河负面清单每条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划支撑,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充分对接,确保内容合法。负面清单编制过程中,邀请省发展和改革委法规处全程指导,多轮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地市、企业意见,并在网上进行公示,确保程序合法。

三、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共14条。具体为:

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

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等文件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项目。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相关规定。

7.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项目。

8.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9.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

10.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

11.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执行。

12.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各1000米,具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

13.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14.上述条款中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

解 读 人:省发展改革委,0571-87051720;省经信厅,0571-87052923;省自然资源厅,0571-88877244;省生态环境厅,0571-28869059;省住建厅,0571-87052805;省文物局,0571-87016716。


https://www.zj.gov.cn/art/2023/4/24/art_1229203589_2475360.html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