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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产业工人周转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衢州市区产业工人周转房管理细则》的通知
衢住建〔2025〕45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产业工人周转房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资委

2025年8月5日


衢州市区产业工人周转房管理细则



为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常住人口住房保障,有效满足我市产业工人住房租赁需求,助力产业工人留衢安居乐业,根据《支持市区招商引资大好高项目及科研机构人员住房保障工作方案》(衢城镇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产业工人周转房,是指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筹集存量政府性房源,按一定优惠的租金标准提供产业工人暂时周转居住的住房。政府性房源是指市区范围内政府或国有企业产权所有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合周转租赁的普通住宅(含未分配的拆迁安置房源,以下简称“普通住宅”)等各类房源,国有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不纳入本细则所指政府性房源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区(市本级、智造新城、智慧新城、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产业工人周转房的使用及监督管理,产业工人周转房遵循属地管理、公开透明、定向配租、动态监管的原则。产业工人指在衢州市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实际在衢州市区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产业工人周转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无住房。具体范围由智造新城、智慧新城、柯城区、衢江区(以下简称“两城两区”)结合房源实际情况自行划定。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含家庭成员)当前无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

2.在衢州市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由产业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出具其在市区工作的证明。

两城两区可根据产业工人的需求及项目位置、套型、数量等情况,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人才范围等条件进行组合设定。

(二)申请受理

具备申请条件的产业工人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向属地房屋使用权所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衢州市区产业工人周转房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配租人员的个人材料,包括: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用人单位可通过指定的线上系统平台或线下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三)审核公示

产权单位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别移送至属地住建部门、资源规划部门、人才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市城投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审核。

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享受情况和房产交易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属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不动产登记情况;属地人才部门负责审核人才公寓享受情况;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高层次人才租房补助、企业员工租房补助享受情况;市城投集团负责审核直管公房享受情况;其他情况由产权单位进行审核。若相关审核事项超出属地部门权限或能力范围,由该属地部门负责向市级相应职能部门查询核实。

各审核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属地住建部门出具盖章确认的书面意见。属地住建部门汇总各审核部门意见后,形成最终审核结果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产权单位申请复核,产权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应公示5个工作日。

(四)签约入住

经公示无异议的,产权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提交的配租安排方案,结合存量房源的地理区位、数量、户型等因素,安排适量的周转房。产权单位须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签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多子女家庭,在户型选择、面积适配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产权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配租方式

1.轮候配租。当周转房存量不足时,产权单位可采取轮候制进行排序,具体轮候配租规则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2.优先配租。同等条件下,产权单位可对多子女家庭、招商引资大好高项目及科研机构人员予以优先配租。

三、租住管理

(一)租赁期限。产业工人周转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

(二)租金标准。公租房调剂作为产业工人周转房的,租金标准按公租房三档家庭租金标准计收。保障性租赁住房、普通住宅作为产业工人周转房的,其租金标准原则上按不高于房源所在小区同类型住房市场评估租金(以下简称“市场评估租金”)的 85%计收;对租住空置一年以上房源的,其租金可按市场评估租金的 70%计收。市场评估租金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租金由产权单位按年度预先向用人单位收取;产权单位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三)动态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应动态掌握入住人员信息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入住、退房等),负责相关情况的审核确认,并于每季度末将最新入住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产权单位。若周转房房源为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同时将上述信息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四)退出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房屋腾退工作,负责清退入住人员,结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办理退房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产业工人周转房;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产业工人周转房租赁资格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产业工人周转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因拥有自有住房或离职等原因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在产权单位通知的合理腾退期内仍未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其他违反政策、合同约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退出程序。用人单位退出周转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书面告知。产权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合同即将到期及退房事宜。

2.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即自动解除;合同未到期而提前中止的,由产权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房。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还给产权单位。

4.结算。由产权单位与用人单位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六)用人单位如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告知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暂停用人单位新申请产业工人周转房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2.将其违规信息告知市公共信用平台;

3.将其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4.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七)安全管理。用人单位应承担租赁期间周转房的消防安全、居住安全等管理责任,督促实际居住人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八)维修管理。产权单位要做好周转房的日常维修维护,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范围,用人单位及实际居住人需积极配合房屋产权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四、附则

(一)产业工人周转房与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房、青年短期居住服务等政府优惠住房以及高层次人才租房补助、企业员工租房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产业工人周转房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配租、管理,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三)若属地筹集的存量政府性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由属地将房源需求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及两城两区会商,对闲置房源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调度,统一调配。

(四)产业工人周转房房源筹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以需定供”的原则,由市本级、两城两区通过盘活存量政府性房源等方式自行筹集确定,筹集的房源清单应按季度报市住建局。其中将公租房调剂用作产业工人周转房的,须另行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本细则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8-05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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