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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泸州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泸市财规〔2025〕1号
税谱®提示: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上位政策如有调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兴泸担保集团:

《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泸州市财金互动政策十二条措施.doc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 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

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2025年1月21日

来源:泸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25-01-21 有效范围: 四川 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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