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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为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指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在时序和空间上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一般包括自然保护地、海岸带、重要功能片区等类别,特定领域专项规划一般包括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类别。

(二)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应与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相衔接,其中涉及近期实施的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适应。不涉及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或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三)市级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进行空间用地安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的协同,具备条件的可以合并编制,其中涉及空间内容应达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深度要求,并纳入目录清单管理。

二、制定与调整

(四)市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动态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目录清单专项评估工作。经评估确需新增、删减、修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整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未纳入目录清单,因新法律法规出台或国家、省、市新政策与工作部署要求亟需新增专项规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系统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规划新增申请单,明确规划基本信息及编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目录清单。

已纳入目录清单,因新法律法规出台或国家、省、市新政策与工作部署要求需修改专项规划名称或组织编制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专项规划修改申请单,明确修改内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目录清单。

三、全过程管理

(七)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前,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填报专项规划编制备案单,填写规划名称、编制目的、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主要内容、组织编制单位和配合单位等信息,明确空间性内容、数据底板需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规划编制所需的国土空间底图、自然资源底数等数据底板。

(八)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目标、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规划实施项目等规划编制内容。组织编制单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采取专家论证、部门联审等方式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矢量数据等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九)专项规划成果报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通过“一张图”系统提交符合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规划成果、审查意见等材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成果规范性、规划符合性和空间协调性展开规划一致性审查。审查意见应在专项规划编制成果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未经规划一致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专项规划,不得报批。

(十)专项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通过“一张图”系统完成专项规划电子成果汇交工作,具体汇交材料包括规划编制成果及批复文件等。

四、附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县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2025年8月19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7-18 有效范围: 浙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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