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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安府函〔2018〕9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1月2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各部门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市政府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目录》《市政府废止一批文件目录》的通知》 ( 广安府办发〔2020〕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川府发〔2018〕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7.4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区市县、园区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日期:2018-09-13 有效范围: 四川 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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