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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财建〔2018〕70号


各县市财政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为支持全州服务业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州财政局、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制定了《凉山州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18年11月17日


 凉山州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投入,根据国家、省、州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定和《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7〕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州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奖励、鼓励创新、公平公开”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州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审批和监督;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全州服务业重点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发展,以及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资金配套。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科技、信息服务服务业领域。

  (二)全州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以及重大政府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三)州委、州政府已出台服务业支持政策的兑现。

  (四)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开放合作、人才培训、统计监测、统计人员补助和重点行业协会工作。

  (五)服务业领域品牌创建。

  (六)州委、州政府确定的服务业重点工作开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

  (一)专项补助。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1.重大政府性项目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科技、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项目,申报项目必须确保在申报年度内能够竣工验收;

  2.国家、省级服务业支持项目和改革试点项目;

  3.全州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主辅分离、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补助;

  4.全州服务业重点规划编制,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经费;

  5.全州服务业标准化、开放合作、人才业务培训、统计监测和重点行业协会工作开展。

  6.州委、州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使用银行贷款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商贸流通、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科技、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的总量和方式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实际到位银行贷款额、实际支付的利息额、当年贴息率、贴息期限计算确定,原则上同一项目连续申报贴息不超过两个年度。

  (三)以奖代补。主要包括升规入统企业、营业收入贡献较大企业(由州统计局提供企业名单)、创建品牌企业(相关单位提供获奖依据)等方面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方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包括:

  1.《凉山州州级服务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状况;

  4.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5.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效益、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进度等)。

  (二)项目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位凭证、企业付息结算清单(复印件)以及银行征信证明。

  (四)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各县(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第四章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各县(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评审,对申请资金额度较大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并组织绩效评价。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积极组织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部门、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日期:2018-11-17 有效范围: 四川 凉山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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