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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效期3年】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府规〔202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

(二)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每小时23元;

(二)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执行时间

该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2年4月28日印发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府发〔2022〕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要求,经研究,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调整为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和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的全州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调整为每小时22元;

(二)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和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小时21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13日州政府发布的《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府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https://www.gzz.gov.cn/xzgfxwj/article/41213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府发〔201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川府发〔2018〕19号)要求,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

(二)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调整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

二、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新龙县、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每小时17.4元;

(二)色达县、石渠县、理塘县、稻城县每小时18.7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https://www.gzz.gov.cn/gzzrmzf/c100026/201807/b537be6ce1c6438c9ee2d174a541ec0f.shtml

来源: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官网 日期:2025-01-15 有效范围: 四川 甘孜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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