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广安府发[2015]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二十条措施》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广安市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二十条措施
一、实施重点企业“百企扶持”计划
(一)在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外经外贸、现代会展、批发零售、专业市场、住宿餐饮服务、家政服务等行业中选择100户左右经营规模大、税收贡献突出、发展前景好、管理规范、依法诚信经营的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纳入市政府支持的“百企扶持”计划,并优先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支持和生产要素保障。
二、加快商贸服务业项目投资
(二)凡符合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含)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开业后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三、培育骨干商贸服务企业
(三)对当年新培育的限额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对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工商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同行业排名首次跻身全省50强、全国500强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四、加大商贸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五)属于六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的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 国发〔2015〕2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精神,坚持地方财力平衡的原则,对已签约项目按协议约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对新签约项目,强化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激励支持,加快实现重大商贸服务业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保障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力度,为企业落地生产经营提供宽松环境。
(六)国内外知名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驻广安,营业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可分别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者50万元、100万元。市外引进或迁入的大型商贸服务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按营业额的0.2%给予奖励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商贸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财政扶持政策。
五、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八)商品流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纯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主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环比增幅达到10%的其他商贸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六、支持商贸服务业提档升级
(九)鼓励培育商贸服务业品牌,凡新注册登记商贸服务业商标的,注册一件商标奖励2000元。对成功创建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奖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质量品牌或标准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奖50万元、2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十)本地商贸服务业企业或产品首次被授予“中华老字号”的,奖励20万元。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十一)引导商贸服务业企业加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经营,对新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0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对新通过SA8000系列认证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十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流通企业、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特色商业街、物流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基地、标准化(规范化)农贸市场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七、推进商贸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鼓励大型商贸服务企业、连锁企业在主城区、县城区、乡镇、村建设标准化连锁商贸服务中心(店),对在区市县(园区)辖区乡镇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且行政村覆盖率达40%以上的,区市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商场、超市设立专柜销售广安本地名特优新产品,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八、积极鼓励支持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十四)农业、工业企业从原企业中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现代物流、仓储配送等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的,按其年营业收入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含)奖励5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九、积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十五)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化经营形态的,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申报为限额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除按相关标准进行奖励外,按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含)奖励5万元。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从财政资金中安排。
十、支持组建和发展行业商(协)会组织
(十六)依法新组建的全市性商贸服务业行业协(商)会,会员单位50个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所需资金在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十一、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十七)全面加大商贸服务业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分级设立商贸服务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市本级分年度从市级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500万元,各区市县各出资不少于500万元,各园区出资不少于300万元,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择优支持”原则,对“百企扶持”计划重点企业优先借用应急转贷资金,并在具体规定借款期限内,严格执行基准利率,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同时,金融机构要放宽相应条件,支持企业续贷、转贷。依托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大力支持我市六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和重点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加大对商贸服务业企业尤其是“百企扶持”计划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支持企业利用商标、知识产权、仓储商品等进行质押贷款。加大资本市场利用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十二、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十八)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及时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优先、优惠供地。对重大商贸服务业项目优先申报全省重点推进建设项目。
(十九)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退二进三”,剥离主体业务发展商贸服务业,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可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
),由市、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在依法补偿原工业企业的情况下,依法收回工业性质用地,变更为商服用地并公开出让,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
(二十)积极探索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建设商业用房或盘活国有闲置资产等新模式,对特定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定向招商,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