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资府发〔2014〕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
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
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
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
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
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3.4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
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
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到2017年,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75%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
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
养老床位数达到3.2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
养老床位33张以上。
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3.8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和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加快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
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强
养老服务业场所的消防设施建设,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
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发展农村
养老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确保在2017年底前,农村敬老院床位要达到2.1万张以上,农村五保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5%以上。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功能,按标准配备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人员。根据《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五保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对有重残、重病老人较多的敬老院,要增大配备比例;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待遇及敬老院相关管理机构经费,必须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幸福院等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培育农村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各级政府用于
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
养老服务。
(三)大力发展居家
养老和社区
养老服务。各地要抓紧出台居家
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和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实施意见。要大力引进和培育居家
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组织,加快居家
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建立“12349为老服务平台”,推广应用“一键通”呼叫服务系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租金补贴等形式,解决居家
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组织服务场所,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网络。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可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两种方式进行。要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在2017年底前建设118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居家
养老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
(四)加强
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
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
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
养老服务。要办好公办
养老机构,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化市、县(市、区)两级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
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建立城市公办
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推进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
养老服务设施。要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17年底以前,全市新增公办
养老机构床位4800张以上,新增民办
养老机构床位4000张以上,维修改造公办
养老机构床位5500张以上,实现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33张的目标。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的结合发展。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
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
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
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六)大力发展
养老产业。围绕适合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鼓励支持开发和生产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康促进、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
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开辟和增加老年活动场所,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大老年人休闲娱乐、健康养生、异地
养老等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培育老年旅游市场;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理财、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增强老年人消费能力;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建设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托老所等老年宜居住宅。加快推进以医疗服务、养生
养老、康体休闲为主体的健康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力发展
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做强做优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服务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市内外中高端老年需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三、政策措施
(一)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
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
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保险资金投资
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
养老服务业企业。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
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
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
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
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与公办的
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
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
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现行支持
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
养老机构提供
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
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补贴支持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人服务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必须用于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人到居家
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享受服务支出,不能以现金方式发放给个人。加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对修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补助: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30万元,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补助25万元。对社会力量举办的
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每张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资阳籍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贴。以上补贴除中央、省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对雁江区承担部分补助20%。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
养老服务业。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五)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
养老服务工作。把
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
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
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
养老机构建立
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市级
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
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在
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
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
养老服务和
养老用品开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发展
养老服务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资阳市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推进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实施意见,分年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和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
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
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
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综合协调,加强督促指导。教育、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按照《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健全
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
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
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
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发挥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
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按年度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在发展
养老服务业方面的职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重点任务分工见附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积极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资阳市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发展
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附件1
资阳市加快发展
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正月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纪昌兴 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月霞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泽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刘明根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仲辉 市教育局局长
曹汉卿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李庆威 市财政局局长
俞文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薛 红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文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泽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明化 市农业局局长
林显奎 市商务局局长
石朝武 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江 帆 市卫生局局长
林 俐 市体育局局长
王 磊 市统计局局长
陈 鸿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罗 文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
胡宇梅 市国税局局长
饶仕荣 市地税局局长
汪 勇 市工商局局长
郑 平 市质监局局长
张 波 团市委书记
王 兰 市妇联主席
余贵冰 市残联理事长
秦淑兰 市民政局副局长、市老龄办主任
董 峰 人行资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杨为民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负责推进全市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周月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发展
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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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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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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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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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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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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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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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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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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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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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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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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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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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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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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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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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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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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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老龄办会同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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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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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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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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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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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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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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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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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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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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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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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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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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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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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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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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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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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留守、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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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文明办、文化局、妇联、团市委、人口计生委、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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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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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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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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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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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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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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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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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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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县级、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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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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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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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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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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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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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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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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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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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科技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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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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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3季度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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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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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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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文明办、文化局、体育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持续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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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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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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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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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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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3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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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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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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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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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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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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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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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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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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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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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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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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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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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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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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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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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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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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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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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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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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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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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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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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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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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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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14年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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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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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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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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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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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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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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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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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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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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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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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商务局、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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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底前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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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一季度底前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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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措施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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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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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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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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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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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3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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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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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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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行资阳分行、银监分局、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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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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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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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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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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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行资阳分行、民政局、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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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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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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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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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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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金融办、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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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省上统一安排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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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按国家统一安排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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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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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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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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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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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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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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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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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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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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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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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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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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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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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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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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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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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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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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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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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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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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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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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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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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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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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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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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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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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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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2014年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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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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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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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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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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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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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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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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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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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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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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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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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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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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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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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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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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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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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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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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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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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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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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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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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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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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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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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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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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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2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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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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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快省级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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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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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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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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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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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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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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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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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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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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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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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老龄办、文明办、团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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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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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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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领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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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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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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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工商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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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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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2014年
1季度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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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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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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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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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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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上逐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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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上“负责单位”一栏中,排在第一位的部门是牵头部门,其余部门是配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