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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凉山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凉财建〔2016〕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凉财规〔2019〕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科技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我州专利量增质升,我局会同州财政局,共同修订了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凉财建〔2016〕105号)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凉山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7年1月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凉山州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知发〔2010〕10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授权专利的资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凉山州财政局和凉山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州科知局)共同管理,按照自愿申请、择优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的原则资助。州科知局具体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兑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已获授权的凉山州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在凉山州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的可以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我州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困难申请人的授权专利。

  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奖励为该专利的研究开发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4000元/件,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件。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同一申请人或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0元。同一重点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申请资助企业不属于重点单位,申请资助金额累计超过20000元的,需提交专利转化实施效益显著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技术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州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其年利税额达500万以上),经审批后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八条   资助授权专利后的结余资金用于资助1-2项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项目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科知局根据授权专利资助资金结余情况,在当年通过凉山州科技成果转化暨专利实施专项专家评审,但未能获得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中择优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报

  第九条   以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科知局(县市教科知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

  (一)《凉山州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凉山科技网下载)。

  (二)《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当年专利收费收据等相关缴费凭据。

  (三)专利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提交以上申请材料时,复印件需由县市科知局校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申请人自行留档。

  第十二条  县市科知局对专利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统一汇总后报州科知局。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科知局对申报的资助申请和项目进行审定,经批准的专利资助申请和资助项目,在凉山科技网公示7天,由州财政局将当年资助经费全额下达州科知局后统一转账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项目严格按照《凉山州科技成果转化暨专利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其资助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与州科知局共同解释。
日期:2017-01-10 有效范围: 四川 凉山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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