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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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 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 类型 |
牵头负 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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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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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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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人能 力综合 评估 |
本溪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自愿申请,按照评估标准,由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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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龄津贴 |
本溪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一)80至89周岁老年人30元/人/月; (二)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100元/人/月;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20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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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老服务 补贴 |
本溪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 |
为8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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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护理 补贴 |
本溪市户籍经济困难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经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能力评估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人5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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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本溪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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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本溪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费事宜等基本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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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本溪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
对选择居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及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服务。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中,全自理护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半自理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左右确定,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左右确定。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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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外伤害保险 |
本溪市户籍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每人至少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费金额由民政部门与承保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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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最低生活 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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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临时救助 |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 |
发放临时救助金,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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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 |
农村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常年病老年人 |
经申请,可到设有困难家庭常年病老年人托管中心的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托管中心托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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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探访关爱 服务 |
居住在我市的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老年人 |
建立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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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本溪市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辅助器具等设施设备,打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升居家养老质量。其中,已申请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不再进行适老化改造。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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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顾问 服务 |
全体老年人 |
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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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居家失能老年人,其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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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优抚集中 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由光荣院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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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优先享受 公办机构 养老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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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 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食宿等生活照料;对查不清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老年人,超过3个月的,落户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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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全体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半(免费)支付乘车费用。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减半支付乘车费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除乘车费用。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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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健康体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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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关爱服务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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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证服务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 |
关爱 服务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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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老年教育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为教育阵地开办“幸福老人.活力老人”教育课堂,按照老年人学习需求提供送课服务。 |
关爱 服务 |
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