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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48号
)
规定,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
房地产
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
土地增值税
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
房地产
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
房地产
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
房地产
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
房地产
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