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新质生产力培育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建立以绩效为目标、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 西宁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新质生产力培育的科技支撑,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建立以绩效为目标、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和政策,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宁非独立法人企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培育以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由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转化、基础研究计划组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一)重大科技专项。指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目标和任务,汇聚省内外科技创新资源,支持我市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产业技术集成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的专项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段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其申报立项方式另行规定。
(二)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按照“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针对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民生领域科技需求,重点支持省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突破。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根据资助方式可分为前资助、后补助、指导性。前资助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要求使用资金,在开展研发及相关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前给予资助。后补助指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对其支出费用、取得绩效等进行审计或评估后,给予一定补助。指导性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立项,但不安排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三)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围绕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聚焦战略性、基础性和交叉前沿领域,强化“从0到1”原创性突破,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推动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支持重大科技政策和理论问题等软科学研究,加强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培养,为全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创新型人才和基础研究成果。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形式。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部门、各县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与西宁市科技局协同立项。重大科技专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允许突破经费上限,不设企业自筹比例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及职责。西宁市科技局是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四)组织项目管理监督工作;
(五)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六)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七)确定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八)负责申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合理分配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负责;
(九)统筹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完善项目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七条 项目资金监管单位及职责。西宁市财政局是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批复项目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与全年重点任务目标匹配;
(二)负责指导及考核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项目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职责。组织实施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宁非独立法人企业等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作为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指标任务,按程序办理需要变更的事项,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
(三)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接受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研诚信建设、科技数据管理、科普宣传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职责。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是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指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等各项管理规定,增强科研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及职责。各县区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以下简称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西宁地区省级单位是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推荐;
(二)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
(三)审查项目合同书,作为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其中,省级单位直接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规范使用,协助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五)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职责。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对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开展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接受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及职责。受项目管理单位或项
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的专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对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流程。项目立项包括申报指南或通知的编制及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项目立项、签订合同等流程。
第十五条 申报指南或通知编制及发布。每年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需求,并对征集的需求汇总、凝练,形成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保密原因不宜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西宁地区省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原则,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省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中央驻宁非独立法人企业等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能够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做到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须进行书面承诺;
3.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信誉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限制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项目数不超过2项;
3.申报重大科技专项,不受第1、2款限制。
(三)申报方法
项目申报单位在“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内填写相关申报内容、上传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通过查看资料、会议评审、函评等方式进行。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行业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储备库,作为财政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实地考察。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全覆盖的原则,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真实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保障、诚信情况等进行实地综合考察;对于其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随机确定实地考察。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项目资金监管单位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项目管理单位适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并报请项目资金监管单位下达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量化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经费资助额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过程检查。对后补助、指导性和实施期在2年及以内的前资助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不作过程检查,每年年底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对重大科技专项和实施期在2年以上的前资助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结转计划。对通过中期检查的重大科技专项由项目管理单位将补助经费拨付计划,纳入到下一年度结转经费计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如因实际需要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实施后3个月至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交变更申请,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项目管理单位审定后变更内容。
(一)更换或增减项目参与单位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书面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二)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它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
(三)合同变更内容经审批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终止与撤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无法完成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执行期满15个工作日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七)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需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管理单位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项目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撤销。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项目管理单位核查备案;经第三方审计,收回未支出剩余经费。撤销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预警提醒。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项目到期3个月前进行验收预警提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预警提醒后尽快开展项目验收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对项目的科研产出、技术参数、应用效果、人员培养等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管理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评价和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予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选取至少5名行业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召开评审会。对于不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科研项目,需选取至少2名财务专家参加验收。指导性重点研发与转化项目和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决算表备案后,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二)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确定为“通过验收”;
(三)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确定为“不予通过验收”;
(四)对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重大科技专项因技术难度和研发需要,允许延期2年。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实施项目研究过程,经验收专家评审和项目管理单位批准后,可视同通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23〕36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西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17]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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