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建建字〔2022〕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专班,北海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根据《
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文件要求,结合前期工作经验,现将《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提升验收工作效率,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对达到联合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社会投资简易的低风险工程,应全部实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条【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企业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勘验、各负其责、限时办结”的原则进行,联合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部门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验收的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专项验收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滨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竣工联合验收模块的建设、管理、运行。
第五条【联合验收条件】 联合验收前应达到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条件要求建设完成;
2、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人防、消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完工;
4、建设工程档案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收集齐全上传至“滨州市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并完成整理立卷;
5、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等公用服务设施按照要求完工并验收;
6、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8、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的。
第六条【联合验收内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等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含人防)等事项。
第七条【联合验收程序】 联合验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上传根据申请事项自动生成的表单申报材料。
(二)资料审核
通过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受理,相关职能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滨州市政务服务综合应用系统”完成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审查。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人。
(三)现场查验
需要现场查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现场查验时间,发送《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查验通知单》(附件3),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集中现场查验。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查验,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查验工作。
(四)验收整改
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查验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清单予以反馈,提出立即整改或责令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内未完成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申请复验。
(五)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通过或整改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合格认可文件,并发送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认可文件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4),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第八条【办理时限】 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整改时间、核实批前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九条【提前服务】 对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工程,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指导服务。建设单位有验前指导需求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原《滨州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2.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3.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查验通知单
4.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5.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事项“一张表单”申请材料
附件1
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2
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说明: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需同步上传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等公用服务设施完工并验收的证实性材料。
附件3
滨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查验通知单
附件4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审批事项“一张表单”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