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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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统一和规范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是指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土地核验、规划核实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等进行核验和核实,并统一出具确认意见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当按照“一次申报、合并办理”的原则,推行“科室(分局)分工协作、业务分类审核、意见统一反馈”的工作机制,变“多次分验”为“一次合验”,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多验合一”。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完成;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代征(代拆)任务、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已完成;
(三)应当予以拆除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
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四)规划许可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同一期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统一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确需分期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期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区域,应当与施工区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者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二)同期实施的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其中,应在首期实施的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而未实施的,由辖区政府负责监管实施,出具处理意见后办理规划核实。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代征(代拆)任务以及应当予以拆除的
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
建筑未在首期完成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函,并在项目末期核验时全部完成。
(四)建设项目办理最后一期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标准》对竣工内容进行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测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分类图表。
1.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建设用地红线、
建筑尺寸、
建筑位置、
建筑层数、
建筑间距、
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停车位数量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内容;
2.分类图表应当载明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对应的分类
建筑用途及相应
建筑面积、停车位测绘成果(注明车位尺寸、数量及位置)、绿地面积测绘成果、保障性住房户型测绘成果、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综合技术指标核实情况、
建筑物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彩色照片和相应文字说明等;
3.
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中应将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用阴影突出标注,其他分类图中与规划许可不符之处也应当突出标注。
(二)交通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长度、宽度、标高、桥梁纵坡、桥下净空等。
(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管线起止点、长度、规模等。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并经建设单位(个人)自检后,应当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五)《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含附图);
(六)有代征(代拆)任务、代建或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履约监管移交协议》;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需要的空间图层(Shape格式的矢量数据)。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时更新的要求提供,已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的有效资料无需重复提供。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具体如下:
(一)土地核验的主要内容:土地核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约定(规定)的土地面积、土地界址、土地用途等用地情况以及土地有偿使用(划拨)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二)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1.
建筑工程类:
①经济技术指标:包括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含地上
建筑面积、地下
建筑面积、
建筑单体面积、计容
建筑面积等)、容积率、
建筑密度(或
建筑系数)、绿地率、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建筑规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位的个数等;
②总平面布置:包括建设用地红线、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及尺寸、
建筑间距、
建筑退线、
建筑单体的层数、层高和高度、地下室轮廓线及出入口、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位的位置、场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保障性住房户型等;
③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等外立面效果。
2.交通工程类:道路等级、起止点、长度、红线宽度、断面划分、最大纵坡、最小纵坡等。
3.管线工程类:管线种类、起止点、长度、规模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在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和甘肃省自然资源智能审批系统进行交互:
(一)提出申请。按照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市、区政务服务窗口或者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
(二)业务审核。资料齐备并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当通过资料查阅、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土地核验、规划核实工作。现场审核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开展并全过程记录。
(三)出具意见。经审核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统一出具《建设工程土地核验和规划核实意见表》。
(四)事后管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核实结果在兰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同时,应当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者予以查处。整改、查处完成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第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土地核验和规划核实意见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以及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三方测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测绘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测绘作业,不得越权编制或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不得在测绘成果中隐瞒建设单位(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因测绘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办理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红古区可参照执行。《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资建发〔2023〕1号)同时作废。
本办法实施前已单独办理土地核验或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办理。试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