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推动实现“拿地即开工”的通知
甘资发〔2025〕76号
各市州和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营商环境、文物、地震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土地要素保障作用,按照“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要求,确保“拿地即开工”落到实处,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要求,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兰州新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工业主导型县(市、区)按照“一县一区”重点打造的工业园区应在2025年底前全部达到“标准地”出让条件,即完成统一区域评估和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开发区实际和项目需求实现更多通达条件,2026年上述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应全面实现“标准地”形式出让。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区域评估
在土地供应前,各类开发区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环境影响、水土保持、文物影响、地震安全等6项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开发区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其他评估事项。区域评估完成后,要及时通过网上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向投资企业提供使用。各级有关部门在项目开工及验收环节,对已开展过区域评估的事项,不得要求重复评估,对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统一区域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优化控制指标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各类开发区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招商引资规划、产业功能区划和产业准入要求等,建立分地区、分项目的“5+X”弹性指标体系,“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指标,“X”即根据地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实际,增加设置必要的其他指标或地方特色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相关控制性指标的设置要结合本地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企业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各类标准,相关控制性指标要列入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用地监管合同等。同时,在项目竣工达产后,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对控制性指标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三)推广信用承诺
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规定,“标准地”出让要有效衔接信用承诺制、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对除《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2022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和审批事项,按照政府自主选择、企业自愿承诺的原则,落实“清单之外可承诺”要求,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后,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打通“拿地即开工”最后一公里。
(四)及时更新信息
根据《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和国家、我省关于开发区调整设立的批复,及时在“甘肃‘标准地’出让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开发区信息,按要求上传区域评估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定期在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中更新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填报,在土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上报,确保信息真实、统计准确。
三、保障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标准地”出让相关工作的开展,并按审查审批权限做好评估评价结果的审查、认定。各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标准地”出让全流程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约情况,依法依规采取惩戒。各地要及时优化已出台的“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将“标准地”出让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督促。
附件:甘肃省“标准地”出让统一区域评估工作指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文物局 甘肃省地震局
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5年7月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