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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酒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酒泉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酒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根据本市的特殊需要,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六条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审核、编号、发布、备案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

(四)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方标准管理职责,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

(一)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二)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意见征求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三)组织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相关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监督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应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业学会、社会团体等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制、宣传、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标准成果在职称评定中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作为业绩考量因素。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建议,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殊需要,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或行业的,要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立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地方标准草案。

(三)地方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如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在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根据需要组织对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四)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五)在全市难以统一实施,或在全市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推广复制示范效应的;

(六)在相对独立的系统,可以通过制定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达到约束目的的;

(七)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制定。

第二十条  已立项的地方标准应自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需延期,起草单位应当报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个月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按照计划完成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的起草;

(三)开展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 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四)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征求意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四)标准编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以下简称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要求;

(五)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

(六)其他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化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市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

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的清单。

(四)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后,地方标准有重大修改的,应对修改部分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技术审查。

第四章  技术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申请技术审查意见表;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建议名单(不少于7人);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审查工作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市市场监管局应在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中选派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专家人数应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定、修订单位介绍立项需求和目的、标准起草过程、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技术审查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逐条审查。技术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

(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文本编写是否规范;

(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

(六)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结论等内容,并由负责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签字,附《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经专家组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技术审查意见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技术审查。

第五章  审核和发布

第三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材料,经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五)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六)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第三十一条  报批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准报批稿根据技术审查会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并报经负责审查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签字确认;

(二)标准报批稿符合法律、法规、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并完成编辑、排版和校对工作;

(三)编制说明内容完整,全面反映标准的编制过程,技术资料齐备;

(四)标准简要说明内容完整;

(五)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标准编制人员名单;

(六)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证书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在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30日。

经公示无意见建议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经统一编号后发布;有意见建议确需修改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单位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审。

第三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地方标准目录及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地方标准文本以门户网站及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版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或无法完成项目,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项目变更或终止建议,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作出同意变更或终止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封面统一为“酒泉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酒泉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6209),再加“/T”组成。

示例:DB6209/T×××(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公告后15日内,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批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复  审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八条  复审周期届满6个月前,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填写《酒泉市地方标准复审表》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标准实施发现问题的;

(六)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实施评估报告和复审建议,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并归档:

(一)不需要修改仍适用的地方标准,应确认继续有效。标准编号不变。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应列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修订的标准原顺序号不变,发布时修改年代号;

(三)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经复审后确定为废止的,应公告废止。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将复审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

第四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档案材料目录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函

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5.地方标准申请技术审查意见表

6.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建议名单

7.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纪要

8.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

9.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

10.地方标准复审表

11.关于地方标准中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声明

12.档案目录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