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教)发〔2025〕20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体育局,自治区亲水体育中心、自治区体育馆:
为科学规范管理公共体育场馆补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体育总局印发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补充通知》(财教〔2025〕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区的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鼓励全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核查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向各市、县(区)下达资金预算。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方向
第六条 中央资金补助范围为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即:全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并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资金补助范围为中小型体育场馆,即: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所属,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并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乡镇、社区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及国家投资建设、体育部门管理经营并符合相应条件且已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含小运动场、田径场和综合健身房)。
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实行“定额补助、分级负担”。自治区体育局所属场馆由自治区财政保障,市县(区)所属场馆由自治区与市县(区)按比例分担(川区5:5山区8:2)保障。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开展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按规定组织各市县(区)和体育场馆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年度情况(采用上年7-12月和当年1-6月的数据),经体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并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对体育场馆实地考察、逐项核实,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数据填报真实。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对各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于10月30日前将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
中小型体育场馆,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填写《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申报表》(附表2),由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体育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体育局审核市县(区)申报材料,并对各体育场馆年度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进行考核和运营综合评价,于10月30日前提出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体育局报送的下年度资金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结合自治区本级财力情况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为:体育场馆数量因素(权重10%),体育场馆室内外健身场地开放面积(权重50%),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权重40%)。
根据全区体育事业发展实际,设定财政补助调节系数,对补助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节。自治区所属体育场馆调节系数为1,市县(区)所属体育场馆调节系数为0.6。
自治区体育局按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评价指引》对体育场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设定综合评价系数:优秀等次为1,良好等次为0.8,合格等次0.6。
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公式为:
某大型体育场馆因素得分=(1/∑全区大型体育场馆数量×10%+某大型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全区大型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开放面积×50%+某大型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全区大型体育场馆健身场地年接待人次×40%)×财政补助调节系数×综合评价系数。
某大型体育场馆补助资金额度=某大型体育场馆因素得分/∑全区大型体育场馆因素得分×中央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三条 自治区补助资金采取标准化分配,补助标准详见《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标准表》(附件1)。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补助资金,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分账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体育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体育场馆应当定期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自治区体育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综合评价,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申报、使用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经费补贴标准表
2.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