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
附件2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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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估类别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档案资料 |
工作单位 |
1 |
体制机制建设 |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制健全(5分) |
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城市治理的重要载体,市、区、街道、社区各级党组织协同联动(3分) |
落实各级党组织协同联动的相关材料、活动情况描述 |
市委组织部、市城管局 |
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合力(2分) |
工作机制及成效说明、落实部门协同的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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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设施管理制度完善 (9分) |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3分) |
分类指导目录、分类类别说明等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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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指导(3分) |
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的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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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转运站、分拣中心、填埋场及各类垃圾处理厂等)运行管理规范(3分) |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行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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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机制并有效实施(2分) |
建立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机制(2分) |
收费标准及成效说明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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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动源头减量 |
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 (1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规定(1分) |
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材料 |
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 |
落实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有关规定 (1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有关规定(1分) |
落实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的相关材料 |
市发改委、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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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有关规定 (1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有关规定(1分) |
落实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相关材料 |
市文旅局、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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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开展“光盘行动” (1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开展“光盘行动” (1分) |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开展“光盘行动”的相关材料 |
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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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推动办公场所无纸化办公有关规定(1分)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推动办公场所无纸化办公有关规定(1分) |
落实推动办公场所无纸化办公的相关材料 |
市发改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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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类投放 |
居民小区分类投放管理 (8分) |
分类覆盖情况(4分)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已覆盖的居民小区数量、已覆盖的居民小区投放设施容器配置台账(台账应包含小区名称、地址、户数、责任人、投放点数量、四类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
市住建局 |
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科学合理,满足四分类投放需求(2分) |
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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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点日常管理规范,干净整洁、无异味(1分) |
除臭措施、操作规范、标准等文件、图片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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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准确率较高 (1分) |
提升分类投放准确度措施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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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分类投放管理 (5分) |
分类覆盖情况(2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有效覆盖的公共机构数量、已覆盖公共机构台账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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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科学合理,宣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1分) |
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发改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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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完善(1分) |
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 材料 |
市发改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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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准确度较高(1分) |
提升分类投放准确度措施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发改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教育局、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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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和经营区域分类投放管理(5分) |
分类覆盖情况(2分) |
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有效覆盖的公共场所数量、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有效覆盖的经营区域数量 |
各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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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科学合理,宣传内容准确规范(1分) |
分类投放设施布局配置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体育局、教育局、交通局、文旅局、林草和园林局、卫健委、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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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完善(1分) |
日常管理制度等 相关材料 |
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体育局、教育局、交通局、文旅局、林草和园林局、卫健委、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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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准确度较高 (1分) |
提升分类投放准确度措施的相关材料、图片 |
市教育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交通局、文旅局、林草和园林局、卫健委、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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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老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 (2分) |
因地制宜配套完善便民服务设备的投放设施情况(2分) |
城区居民小区投放点(站)数量、因地制宜配套完善便民服务设备的投放设施数量、相关证明材料、更新后典型的投放点的图片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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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健全 (10分) |
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布局合理,纳入相关规划(2分) |
相关规划或设施布局管理文件、转运总能力、转运站台账(台账应包含转运站名称、位置、压缩类型、转运能力、转运类别) |
市城管局 |
分类收集、运输车辆(船舶)配置合理,满足分类收集需求(2分) |
四类垃圾:运输车辆数量(船舶)、额定吨位、运输频次、日运输能力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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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运车辆车容车貌良好,分类标识统一规范(2分) |
统一分类标识标准或通知等、各类收运车辆标识的文件、统一标识标准或通知等、各类收运车辆标识的图片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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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实施分类收集、无混装混运(2分) |
落实分类收集、无混装混运的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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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运行规范,安全稳定(2分) |
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运行规范、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文件、收集转运设施运行规范、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图片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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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收运及时规范 (5分) |
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分类收运、日产日清 (3分) |
措施说明及成效、说明、图片、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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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运输,收运过程无跑冒滴漏(2分) |
措施说明及成效、说明、图片、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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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完善(8分) |
交投点(回收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收运设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需要,纳入相关规划(3分) |
编辑制定规划文本、回收网点数量、中转站数量、分拣中心数量、处理品类和对应规模描述、上传设施运行台账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等文件、图片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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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规范,建立台账,实现信息准确统计 (2分) |
措施说明及成效、说明、图片、材料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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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能力充足、管理规范 (2分) |
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数量、大件垃圾运输车辆数量、收运处理及管理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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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低值可回收物回收(1分) |
有关制度文件、措施说明及成效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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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垃圾管理处置规范(2分) |
暂存设施建设规范、能力充足(1分) |
暂存设施台账、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文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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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规范落实转运和处理要求(1分) |
转运和处理规范等相关文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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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类处理 |
分类处理体系完善 (9分) |
分类处理设施布局合理,满足分类处理需求,纳入相关规划(3分) |
相关规划或设施布局管理文件、有害垃圾日均处置量、生活垃圾填埋场情况、焚烧厂情况、厨余垃圾处理厂情况、其他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 |
市城管局(其他垃圾、厨余垃圾)、生态环境局(有害垃圾)、商务局(可回收物) |
焚烧处理能力占比情况(2分) |
焚烧处理能力占比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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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规范(2分)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制度文件及实施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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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2分) |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生产文件、应急管理制度文件、安全培训等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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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分) |
无害化处理率数值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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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3分) |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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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3分) |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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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 |
常态化开展全市范围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8分) |
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垃圾分类宣传活动(8分) |
活动次数、常态化开展主题宣传的相关材料 |
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 |
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体系完善(6分) |
构建志愿服务体系 (2分) |
构建志愿服务体系相关文件 |
市委社会工作部、城管局、市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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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开展全市范围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 (2分) |
活动次数、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
市委社会工作部、城管局、市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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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2分) |
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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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训(4分) |
常态化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2分) |
指导培训活动开展次数、常态化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的相关材料 |
市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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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培训 (2分) |
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的相关材料 |
市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住建局、教育局、体育局、文旅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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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减分项 |
根据创新性举措酌情加1—10分。 |
1.各县(市)区在市级考核奖励的基础上,每年配套100万元用于对辖区部门、街道(乡镇)的考核奖励。 2.按照辖区总人口数人均2元的标准核定生活垃圾分类办公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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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视情扣2—10分。 |
通过实地督查检查、社会监督信访举报、环保督察等方式发现问题突出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被主流媒体曝光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被省、直辖市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视情扣2—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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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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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评估项分数并酌情减分,严重的取消评估成绩并通报批评。 |
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评估项分数并酌情减分,严重的取消评估成绩并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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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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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以上评估内容全部为住建部评估系统填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