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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5年 6 月 25 日

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委科技委员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我市宏观经济政策、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深入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注重与市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撬动作用,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基础数据整理、项目安排、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办法,对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及时办理项目经费调剂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安排需要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市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实际针对我市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如科技创新基金等。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转制)、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具体以项目申报要求为准。

(二)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国家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工作重点,结合引导资金总额,确定重点支持方向。 

(一)引导资金优先用于大连市现有科技创新政策或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事项,按照相关政策、办法或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引导资金支持事项未在大连市科技创新政策中明确或市委市政府尚未明确支持的,由市科技局提出具体支持方向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市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实施方案。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支持情况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资金分配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大连监管局。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大连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涉及过程管理和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后及时将引导资金下达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引导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编制引导资金年度绩效目标表,同时,根据项目自评情况形成上一年度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大连监管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预算下达环节,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拨付等环节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

来源: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