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大政发〔2024〕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实验室、大连实验室支持政策实施细则》《14类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科技创新基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支持政策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在连高校院所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吸纳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科学技术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柔性引进海外优秀专家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引进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科技特派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市级优秀科普基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大政发〔2024〕23号)中“先投后股”、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费补助、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辽宁实验室、大连实验室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一)对获批组建的辽宁实验室,第一年安排1亿元启动资金支持,之后年度,根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亿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对获批组建的大连实验室,第一年安排5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之后年度,根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办理条件
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辽宁实验室;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连实验室。
三、具体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每年度向市科技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材料。
(二)考核评估。由市科技局制定实验室考核方案,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牵头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考核评估,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3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5年进行一轮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对实验室支持或整改的重要依据。
(三)上报审定。评估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及相关资料,形成评估结果和资金安排意见的报告,上报理事会审定。
(四)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理事会会议纪要,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14类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新获批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大学科技园等14类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补助。
二、办理条件
由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14类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办理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补助,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其他平台奖励补助。
三、具体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补助申请、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认定文件等材料。
(二)审查核实。对提交申请的国家级
科技创新平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文件予以核实。
(三)拨付资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8
市科技局金企处 39989880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8363238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83645527
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获批3年以上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且3年内不重复进行支持。
二、办理条件
获评3年以上,且3年内未享受绩效评估奖励补助的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补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市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奖励补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办理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补助。
三、具体流程
(一)通知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评估通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填报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推荐。
(三)审查评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结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评估优秀的市级
科技创新平台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8363238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83645527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补助。
二、办理条件
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三、具体流程
(一)通知申报。市科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申报单位填报申请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正式推荐意见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新认定机构及已认定机构年度绩效评价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研发投入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新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进行审核;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进行审核。
(六)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意见和研发投入审核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科技创新基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科技惠民、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资金。
二、办理条件
(一)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重大前瞻性、战略性、原创性基础研究课题;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具有目标导向、需求牵引的应用性基础研究课题,项目攻克的技术原型可以进行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科技惠民项目是面向科学普及、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业等领域组织实施的惠及民生的技术研究与应用课题;软科学研究项目是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提供决策服务的研究课题。
(二)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科技惠民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期为1年。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以下条件:申报单位为在连高校院所(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具有科研能力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科技惠民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连医疗机构,科技惠民科学普及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连市级科普基地的依托单位,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出技术需求,按照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出资,委托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三、具体流程
(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征集通知,填报技术需求。
(二)发布指南。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开发布。“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由高校院所与指南提出企业进行对接,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协议,由项目申报单位(高校院所)填报申报书。
(三)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及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四)评审立项。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赴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核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六)签订任务书(合同)。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合作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合同)内加盖公章。
(七)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采取事前补助方式资助,项目立项后市科技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其中,“揭榜”类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指南提出企业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高校院所)的研发资金不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
(八)中期评估。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市科技局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九)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期结束或提前完成约定任务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准备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规划处 39989827
市科技局高新处 39989885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9
市科技局法规处 39989843
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办理条件
(一)重点科技研发计划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行业发展需求,突破一批产业发展关键与共性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和应用示范。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为在大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研发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2)项目符合我市科技与产业发展政策。鼓励项目牵头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3)项目具备前期研究基础和实施条件,有配套资金保障。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四)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具体流程
(一)征集需求。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需求,建立项目储备库。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征集通知,企业填报技术需求。
(二)发布指南。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开发布。
(三)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四)评审立项。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赴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核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六)签订任务书(合同)。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合作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合同)内加盖公章。
(七)中期评估。项目执行的中期,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八)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期结束或提前完成约定任务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准备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第三方审计。
(九)拨付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结论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规划处 39989827
市科技局高新处 39989885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9
“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简称“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二、办理条件
(一)“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聚焦高质量发展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技术攻关任务,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协同创新,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问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开展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或重大战略产品研制。
(二)发榜方主要为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攻克“卡脖子”问题、关键核心技术难题有迫切需求,且依靠自身研发能力难以解决;项目完成后能率先在企业应用,显著提升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国家、辽宁省相关产业创新发展。(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条件等。(3)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4)鼓励企业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难题联合发榜。
(三)揭榜方是国内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或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科研队伍;能够提出技术攻关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2)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及社会信用失信惩戒信息。(3)鼓励产学研合作进行揭榜攻关。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全职人员。
(五)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项目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5年。
三、具体流程
(一)榜单征集。市科技局常态化征集技术攻关需求,建立揭榜制项目储备库。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征集通知,填报企业技术需求。
(二)榜单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前景广泛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
(三)发榜公告。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进行优化,进一步明确研发任务、技术指标、预期成效、实施期限等内容,以及对揭榜方的相关要求,形成正式榜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开发布。
(四)对接揭榜。发榜、揭榜双方进行项目对接,揭榜方提供揭榜方案。双方达成共识,按有关规定签订揭榜合同,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报市科技局。
(五)揭榜公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和揭榜合同进行论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揭榜公告。
(六)下达立项。市科技局依据揭榜公告,下达立项文件及事前补助资金支持计划。事前补助资金按照拟补助资金上限的20%计算。
(七)签订任务书(合同)。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等)与牵头发榜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揭榜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合同)内加盖公章。
(八)中期评估。项目执行的中期,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九)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期结束或提前完成约定任务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准备验收材料,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第三方审计,形成验收结论及资金分配方案。以项目执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支出扣除事前补助资金后的数额为基数按照最高30%计算应补助资金总额,应补助资金总额扣除事前补助资金后的金额为项目补助尾款。联合发榜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有实际投入,且符合独立核算要求的,相关研发经费可计入“项目执行期内实际研发费用”。
(十)拨付资金。立项后,市科技局将项目事前补助资金拨付至牵头发榜方。项目验收通过后,市科技局将项目补助尾款资金拨付至牵头发榜方。如实际应补助金额小于事前补助金额,应返还多补助的市财政补助资金。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规划处 39989827
市科技局高新处 39989885
市科技局平台处 39989856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开展研发和技术创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与企业研发合作的,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及2023年6月16日以后落户英歌石科学城的创新团队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本政策执行。
二、办理条件
(一)由在大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牵头承担的,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并在大连市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二)由落户英歌石科学城的创新团队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与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研发合作的,具体以英歌石科学城理事会办公室审核意见为配套支持依据。
(三)企业、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时间分别应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16日以后。
三、具体流程
(一)申报推荐。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以下材料:1.补助资金申请表;2.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的科技项目批文、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3.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的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等。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申报需由英歌石科学城理事会办公室审核推荐。
(二)资金审核。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的金额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确定年度配套补助项目。
(三)公示及下达计划。市科技局对拟补助项目名单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四)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其中,英歌石科学城的创新团队补助由市科技局拨付至英歌石科学城理事会办公室,由英歌石科学城理事会办公室拨付项目承担团队。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对配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配套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团队)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当配套支持的项目国拨经费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团队)应根据国拨经费调整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申请调整或退回配套资金。市科技局负责监管、调整、收回配套资金。英歌石科学城理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配套资金监管、调整、收回等工作。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规划处 39989827
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认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量给予分档支持。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办理条件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2024年及以后年度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且完成变更手续的,享受同等政策。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申请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以及认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信用、经营状态等进行核查,核查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科技局核查企业信用、经营状态及科研诚信情况,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审核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处 39989887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两年一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及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助。
二、支持对象
(一)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
(二)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
三、具体流程
(一)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补助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下达的认定文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二)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评补贴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市级科技创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众创空间绩效考评通知。
2.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考评申请材料。
3.审核推荐。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4.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提出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拨付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金企处 39989876
创新创业大赛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赛企业分别奖励补助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获得团队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分别奖励补助1万元、5千元、2千元。对代表我市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行业总决赛等级奖(含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的参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
二、支持对象
符合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连赛区)暨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条件的大连市注册企业及在连高校大学生创业团队。参赛并获得大连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及高校团队;经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大赛通知及组织实施方案。
(二)注册报名。参加比赛的企业及高校团队登录对应网址统一注册报名和身份认证,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对所填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确认。大赛组委会负责组织对照参赛条件,对已报名注册参赛企业和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确认。
(四)进行比赛。参赛企业及高校团队按大赛流程进行比赛,决出市赛各组别等次拟获奖企业或团队。
(五)尽职调查。大赛组委会组织对市赛拟获奖企业或高校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未通过尽职调查的参赛企业取消成绩。
(六)社会公示。大赛组委会对市赛拟获奖企业或高校团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依据市赛结果推荐拟获奖企业参加国赛。
(七)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本年度国赛、市赛获奖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金企处 39989876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评估优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平台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评价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服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综合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其中评估得分95分(含)以上的按照每年300万元予以补助,得分90分(含)-95分(不含)按照每年200万元予以补助,得分80分(含)-90分(不含)按照每年100万元予以补助。享受补贴的年限为申报时间起连续3年,根据每年评估结果予以支持,超过3年不再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二、办理条件
(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是具备成果展示、技术交易、政策咨询、资本对接、国际合作、知识产权评估、交流培训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应为在连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应提供成果评价体系建设、技术交易能力、成果与需求库建立、技术经纪人培养、交流培训等方面材料进行评估,评估实行百分制。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察评审,对申报平台总体情况赋分评价。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将评价结果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二)对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办理条件
(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条件
1.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开展。
2.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采取“先备案、后认定”方式进行。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示范作用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条件
①在大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或上述法人组织的内设机构;
②建立并运行半年以上;
③具有固定的运营场所,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④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有明确的从事技术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⑤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以及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⑥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⑦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4.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条件
在满足备案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稳定的经营团队,有5名以上专职科技服务人员;
③制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培训计划;
④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年度内在大连促成技术转移5项以上,营业性收入不低于30万元或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贴条件
1.申请机构应为已备案的大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高校院所)和已认定的各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含高校院所);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并提供三方合作协议等促成技术交易的证明材料;
3.促成的技术合同类别应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
4.技术合同应经认定登记,认定登记时间在申报通知要求范围内。
三、具体流程
市级机构认定补助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认定计划、认定补助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国家级机构认定补助
(一)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开展。
(二)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立项文件和补助标准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机构服务补助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和第三方审计机构考察评审,同时对技术交易额进行核定。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计划、技术交易额核定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和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对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备案后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助。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自获我市认定次年度起,按年度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的30%,连续3年累计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运行补贴。
二、办理条件
(一)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科研设施建设补助
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提交认定时,可一并申报科研设施建设费用,费用补助范围为备案文件下发后至提交认定申请前,由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购置、升级、改造概念验证、中试研究专用设备费用。认定后按照核定的建设费用按照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运营补贴
1.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获认定的下一年度可申请运营补贴,可连续申请3年。补贴以核定的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为基础按照比例给予补贴。
2.概念验证服务性收入是指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原型设计、产品试制、市场调研、分析测试、场地租赁、咨询服务、技术支持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性收入。
3.中试服务性收入指为中试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工艺熟化、检验检测、场地租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性收入。
三、具体流程
科研设施建设补助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通知,已备案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可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申报时一并申报科研设施建设费用。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和第三方审计机构考察评审,同时对新增科研设施建设费用进行核定。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计划、新增科研设施建设费用核定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运营补贴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已获认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可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和第三方审计机构考察评审,重点对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进行核定。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计划、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核定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在连高校院所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吸纳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在连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最高8%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企业最高15%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办理条件
1.所支持企业应在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科技成果来源于国内外高校院所,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形式,由我市企业吸纳,单个技术合同金额应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合同应经认定登记,技术交易支付凭证齐全;
4.科技成果未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后补助资金支持;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时间应在申报通知要求范围内。同一技术合同按照认定时间所在年份计算,奖励周期不超过3年;
6.单项申请奖励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和第三方审计机构考察评审,重点对技术交易额或股权折算金额进行核定。
(四)公示立项。市科技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计划、技术交易额或股权折算金额核定情况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市科学技术奖励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对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办理条件
(一)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重大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2.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3.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提名推荐。申报单位的提名推荐部门(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限项提名,并明确提名等级。所有提名项目须在提名单位、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提名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审查受理。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受理。
(四)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业组评审,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形成市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五)审查结果。将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奖励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审查。
(六)审议结果。将奖励委员会审查同意的科技奖励授奖意见呈报市政府审议。
(七)拨付资金。市政府审议同意后下达奖励决定,市科技局根据奖励决定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成果处 39989850
科技人才创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每年遴选支持不超过15个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分别享受每个团队最高5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二)中青年科技人才。每年遴选支持不超过35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不超过60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不超过100名青年科技之星,分别享受每人最高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二、办理条件
申报项目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
1.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应面向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
2.团队由尖端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成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60周岁,核心成员在本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效。
(二)中青年科技人才
中青年科技人才应面向大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等。
1.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五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已形成稳定科研团队,曾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2.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其中,高校院所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及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企业人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高校院所中人才与我市企业开展合作,服务企业
科技创新需求的项目应进行应用示范及成果转化。
3.青年科技之星,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技术研发经历。
三、具体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二)评审立项。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可赴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核结果,确定拟立项名单。
(三)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四)签订任务书(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
(五)中期评估。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六)验收。项目合同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对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之星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七)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立项文件、中期评估结论等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采取事前50%、中期评估合格后50%的方式拨付资金,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之星项目事前拨付资金。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9
柔性引进海外优秀专家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用人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柔性引进外籍和港澳台专家实施的引智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战略科技发展类项目,可享受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二)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可享受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40项。
(三)社会与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享受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四)农业与乡村振兴类项目,可享受最高2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不超过10项。
(五)配套类项目,由我市推荐申报并获批国家及省级立项的引智项目,每项可享受最高1:1资金配套。
二、办理条件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外籍和港澳台专家来连开展人才与技术交流合作。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和人才服务能力的单位,需登记注册1年以上;
2.有具体的海外专家引进计划且配备中方技术团队;
3.有较强技术研发和转化能力;
4.对申报项目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力;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良好。
(二)项目专家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科学家、知名专家、学者;
2.在海外知名企业担任过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人才;
4.在海外科技专项、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5.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等教育科研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体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二)评审立项。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确定拟立项名单。
(三)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四)项目总结及经费核销。项目执行结束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执行单位开展项目总结及经费核销,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现场绩效评估及经费使用第三方审计,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五)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获批国家外专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获批省外专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外专项目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市本级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底市、区市县两级财政统一结算。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8
引进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对用人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长期引进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税前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人每年最高60万元资助。具体标准为:税前年薪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40%资助;税前年薪在50万元(含)以上、80万元以下的,按年薪的50%资助;税前年薪在8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薪的60%资助。
二、办理条件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洁净能源与装备、生命安全、海洋科技与装备、化工与新材料及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长期引进急需紧缺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连续工作3年,每年累计在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外国国籍和博士学位,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以申报截止时间年龄为准);
2.申报时已到岗并与企业签订不少于项目实施周期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目标产品具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
三、具体流程
(一)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提交申报书,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后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
(二)评审立项。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现场考察情况确定拟立项名单。
(三)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通过网站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四)项目总结及经费审定。项目执行结束后,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现场绩效评估及实际支付税前年薪第三方审计,形成资金分配方案。
(五)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处 39989838
科技特派团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每年新认定备案不超过10个科技特派团,当年一次性给予团长所在单位5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备案一年以上的科技特派团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经费资助。
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其中包括用于我市指定的东西部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等工作,资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科技特派服务工作,市科技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管理。
二、办理条件
(一)科技特派团认定补助资金。适用于当年新认定的市科技特派团。
(二)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经费资助。适用于备案一年以上、经综合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市科技特派团。
三、具体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通过官网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团申报和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的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规定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通过“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申请表及其附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提交市科技局。
(三)审查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提出科技特派团新认定名单和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备案的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团绩效评估结果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调查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形成年度资金分配方案。
(五)拨付资金。市科技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处 39989886
市级优秀科普基地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
每两年对依据《大连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市级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不超过10个优秀科普基地,每家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办理条件
科普基地评估主要从科普活动、社会效益及影响、运行管理制度、资源与设施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
三、具体流程
(一)通知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二)初审推荐。归口管理部门(高校院所及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社会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法规处 39989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