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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规发〔2025〕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3号)、《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辽人社〔2025〕5号)等有关规定,为健全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均衡可及、普惠便捷、标准规范、优质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证》申领、管理和使用

(一)使用范围。《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政策、接受就业公共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和有效凭证,面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免费发放。劳动者在办理时如无就业失业登记需求,除填写基本信息外,可只领取《就业创业证》。

(二)办理方式。劳动者可按规定就近在我市县(区、市)级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也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人社小程序等线上方式办理。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到一站受理、即时出证,推进实现全域通办。

(三)所需材料。简化劳动者证明材料,实行个人信息书面申报承诺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信用记录。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线下办理时,劳动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填写《就业创业证》申领登记表。《就业创业证》原则上由劳动者本人申领,因其本人原因无法现场办理的,可由他人持办证人委托声明及相应材料代为申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申领,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部门代为申领。各地区要做好相关印章的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就业创业证》上粘贴照片的要加盖钢印,直接打印照片的可免加盖钢印。

(四)补发换发。对已有《就业创业证》编号而未领取的劳动者,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对遗失或损毁等需要重新办理的,书面说明情况,予以补发。对非本市人员,能够通过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查询到《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信息的均视为有效,有需要的按规定予以换发。补发或换发时,应将劳动者最近一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政策等信息进行记载。

二、就业登记办理

(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按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并可持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代其申领《就业创业证》。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根据劳动者用工备案信息自动协同生成就业登记。

(二)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就近前往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也可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人社小程序等线上方式办理。各就业服务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劳动者。对于实现个体经营就业的劳动者,可就近前往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与服务

(一)登记条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为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纳入统计范围。

(二)登记渠道。劳动者可按规定就近在我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也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百度);电子社保卡APP、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微信、支付宝);辽事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辽宁人社小程序等线上方式办理。对于线上失业登记申请,各就业服务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劳动者。

(三)服务内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每月至少对登记失业人员进行一次电话回访,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等情况,提供就业服务政策清单,依托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更新完善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就业意愿等信息。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参加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各地区定期举办失业人员专场招聘会;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等就业准备活动。

(四)服务重点。依托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基础台账,对16-24岁失业青年、长期失业者(失业半年以上)、超长期失业者(失业五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设失业青年就业服务窗口,全面摸排全市16-24岁失业青年底数。对在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农民工,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公共服务,促进尽快实现转岗就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形势研判。各地区人社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就业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调控预案工作机制。密切关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运用大数据比对技术,通过对就业失业数据、企业岗位信息等进行动态监测和结构分析,为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政策、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依据。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超出警戒线,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有力调控应急措施,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开展更加精准的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区、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受其委托,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可负责具体经办,社区(村)就业服务站可承担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持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电话回访、入户走访、业务办理、调查统计、与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等有效途径,多渠道了解各类劳动者的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及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三)推广信息系统应用。全面推广省级集中就业信息系统就业失业服务模块普及应用,着力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宣传各项业务线上办理流程,提高线上申请审批效率及准确率,不断拓展自助服务功能。积极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和电子签名等在就业工作中的应用。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将就业失业数据的调查、统计、发布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持续完善统计机制,规范统计行为,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建立统计数据共享会商机制,加强与统计、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和数据共享。要坚持“依法统计、分级负责”和“谁出数、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扎实开展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