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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本溪市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规〔2025〕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关于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加强协作 合力推进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方案

  电网建设是本溪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电力需求持续增长、新能源快速发展,电网建设的速度与质量直接关乎电力稳定供应、新能源发展和经济增长。为更好发挥电网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本溪振兴的推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能源发展新格局,统筹电源、电网发展,坚持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基本原则。稳电网运行,保可靠供电,提本质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规划管理。电网企业要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围绕新能源发展、需求预测、电源布局、大电网安全、智慧能源系统建设等电网发展重大问题和能源互联网发展、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电网发展规划,细化任务分工、目标进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任务。

  要科学编制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建设,如需修改已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体现的电力设施用地,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在规划时考虑电网建设用地指标。在建设城市地下公共管廊时,应统筹考虑电网建设需求,预留电网廊道空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加快电网项目核准。

  1.优化审批流程与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守住法律底线,最大程度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环节和条件,对电网项目审批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各相关单位在可研阶段应对电网项目出具明确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电网项目需要的审批事项及要求。多项工程同一审批事项可打捆办理。各审批单位要简化电网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可采取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环节。精简优化小微企业配套电网工程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加快行政审批速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2.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无需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

  3.核准批复。提高配电网、特别是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的核准或备案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4.环境影响评价。对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已批建变电站内仅增加母线、出线间隔,且不产生新污染源的项目,不需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电网企业)

  5.水土保持方案。属地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负责电网项目购土、弃土及建筑垃圾排放的管理,双方签订弃土或建筑垃圾排放协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使用已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66千伏及以下项目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6千伏以上站内工程、地下电缆工程或不改变原线路路径的改造工程可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

  7.使用林地许可。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中的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配套工程,可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先行使用林地。(责任单位: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8.防洪评价。主管部门在收到满足要求的防洪评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防洪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可研阶段编制,在初步设计前上报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电网企业)

  9.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勘察,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简化市区道路破路审批手续,明确办理相应许可时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10.消防验收。新建、扩建66千伏及以上电力变压器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起独立的消防验收流程,配合加快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如不涉及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可不进行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程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

  针对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历史遗留变电站,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变电站土地权属手续。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房屋动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执行。对电力线路穿、跨越公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按协议不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输变电工程,严格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附着物(房屋、林木、大棚等)按照省、市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标准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各级政府收到补偿款后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年调整一次。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属地县(区)政府印发征地动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根据土地现状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等内容。输变电工程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电力线路塔基用地由市、县(区)政府进行规划路径核实确认,塔基用地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网项目取得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区)政府主导启动土地征收、补偿流程,政企密切协作,在2个月之内完成征占地补偿协议签订、征地公示、保护区会签等相关工作,电网企业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48天内完成征地组卷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批次用地电网建设工程项目,电网项目取得核准之后3个月内由县(区)政府负责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电网企业)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烧荒、祭祀、处置染疫油松、挖掘坑塘、抢栽树木、抢建各类构筑物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管控。及时清理变、配电站周边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电力线路通道树木、漂浮物、施工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防范恶劣天气树木倒伏,造成电力线路停运或引发森林火灾事故,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各级政府与电网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电网企业)

  (五)提升电网防灾抗灾能力。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要构建政企联动机制,将电力保供、电网故障抢修纳入政府防灾应急体系,优化制定事故限电序位表、超计划用电序位表及低频减载整定方案;协同解决电网年度运行方式薄弱环节,加强地方电厂管理,严控机组非计划停机,严防电力监控系统网络攻击,守住电网安全和民生用电底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协同电网企业加强线路通道清障、抢修车辆通道、配电站优先排水、应急通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针对防灾治理的日常运维、工程项目给予征占地、林木砍伐赔偿等方面便利。电网企业应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督促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电网企业)

  (六)加快电力弃管小区改造。落实电力弃管小区专项配套改造资金,将电力弃管小区改造列入重点民生实事工程。县(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配合电网企业对弃管小区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合格一个、接收一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

  (七)强化新闻宣传和舆情防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企合作,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电网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举措、成效亮点等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公众。通过多渠道宣传,增强信息透明度,让群众深入了解电网建设动态,营造健康向上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风险防控,建立协同机制,运用专业技术实时掌握舆情动态,对可能出现的负面舆情迅速响应,科学制定应对策略,及时化解公众疑惑,维护良好社会形象,为电力事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舆论环境,确保电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电网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电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牵头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了解电网发展需求,解决阻碍电网建设实际问题。电网企业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全市电网建设工作情况。

  (二)落实电网建设的协调责任。电网项目列入属地县(区)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实行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包保制度。包保领导或主办责任人从项目立项审批至竣工投产做好全过程协调服务,及时跟进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注重电网建设的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落实电网建设责任,做好与电网企业紧密对接,及时掌握属地内电网发展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并负责协调解决各项存在问题。定期召开工程建设督办会议,明确落实电网项目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及办理时限,按照能源基础设施,给予简化及优先审批。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