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政规〔202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面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规〔2024〕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工作。
一、规范事前批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遵循“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编制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并按照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
(二)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三)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推广绿色建筑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修改。涉及既有房屋维修加固改造,原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五)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格落实合同履约管理,坚决杜绝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二、严控事中建设程序
(六)项目建设单位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
(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确需调整施工工期的,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缩短定额工期的补偿费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八)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十)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机制等内容。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实名制管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三、完善事后后续管理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规〔2024〕6号)文件要求,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