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5〕21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教〔2021〕3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财教〔2021〕315号文件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支持进一步完善我省本科高校生均拨款制度,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促进我省本科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我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三)加大对困难高校和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捐赠收入奖补引导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其办学能力和水平。
(四)支持我省高校聚焦内涵式发展,进一步聚焦人才培养和特色办学、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资金采取因素法加项目法分配,由省教育厅组织各高校申报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项目,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将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八条 各本科高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自主设置项目,建立项目库,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按规定统一编报。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事前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哈尔滨市教育局、财政局及省级各高校应当及时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哈尔滨市财政局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哈尔滨市教育局要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哈尔滨市教育、财政部门以及省级各高校应当于1月底前将资金申报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对哈尔滨市及省级各高校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约谈、通报、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绩效目标、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江省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