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做好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的,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1)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以下简称勘查方案)。
二、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技术规范及《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2)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以下简称开采方案)。
三、矿业权人可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涉及井下方式开采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委托具备
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内容。
四、矿业权人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真实性负责。勘查方案不得包含涉密信息;开采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注密级。申请人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保密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负责。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说明。
五、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由具有相应矿业权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自受理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理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抽取、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六、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由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调查院分别依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审查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审查指南(非油气矿产)》(附件4)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同步下放,审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工作的管理。评审单位应明确评审程序、评审制度、评审人员及专业等,聚焦勘查工作合法合规部署、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严把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八、开采方案经评审、修改、专家组复核通过后,应将开采方案评审意见书在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评审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勘查方案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3人(具体根据勘查程度确定),评审专家包括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物化探等专业(具体根据涉及的工作手段确定),地质矿产专家任组长;开采方案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包括采矿、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选矿、土地等专业,采矿专家任组长,开采方案如不涉及选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将选矿、土地专业专家替换成采矿及其他专业专家。
十、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的矿业权人在变更申请(限拟扩大勘查区域)勘查许可证和首次申请、变更申请(限拟扩大开采区域)采矿许可证提交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勘查(开采)区域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25年7月1日(含)之前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的,可以继续使用(涉及应在开采方案中论证开采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超出储量估算范围的除外);未取得审查意见的,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修改。
附件:1.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2.黑龙江省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
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矿产资源勘查方案临时审查指南(非油气矿产)
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审查指南(非油气矿产)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