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7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2日
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牡丹江市市区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网约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八条 在牡丹江市市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明确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核发证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4年。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具有拟从事网约车服务地的户籍或者持有该地居住证的;
(五)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相关证明。
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30日内安排考试,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成绩,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从业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应当于现有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续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拟在牡丹江市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市区内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新购乘用车辆(首批投放运力,申请车辆可放宽至初始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超过3年);
(二)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未更改原车出厂设置的制动、燃料(电池)、驱动等重要部位,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体颜色采用出厂颜色,不得订制专用颜色;
(六)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设备、设施,不得设置具备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标志、标识;
(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牡丹江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五)牡丹江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车辆彩色照片2张。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上述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自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该自然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该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
(五)网约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网约车车辆经营权;
(六)车辆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驾驶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归档备查;
(二)加强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网约车及驾驶员的奖惩机制,实现良性发展;
(三)督促驾驶员定期对网约车进行维护、检测,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四)为驾驶员办理有关营运手续提供服务;
(五)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六)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公示;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对于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建立先行赔付机制。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营的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九)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24小时受理咨询、失物查找和投诉处理制度;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七)乘客订单信息中显示的司机信息、车辆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擅自更换司机和车辆;
(八)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乘车;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
(三)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车、停车;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六)不得携带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市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网约车查处情况通报网约车平台公司,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将通报情况作为对驾驶员服务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2月15日印发的《牡丹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牡政办规〔201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