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27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13%增值税税率货物简并为11%征收,具体税率以财税〔2017〕37号为准。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玉米胚芽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2-06-26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一、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1号,以及简称11号公告)明确了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明确玉米胚芽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解读意见
财政部、国税总局1995年下发的《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玉米及玉米面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粮食类(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这些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11号公告中提到的玉米胚芽是玉米的芽部,属于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玉米浆是制造玉米淀粉的副产物,制造玉米淀粉须将玉米粒先用亚硝酸浸泡,浸泡液浓缩即制成黄褐色的液体就是玉米浆;玉米皮是将玉米颗粒经过浸泡后进入淀粉生产过程,后经洗涤、挤水、烘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玉米纤维是以玉米、小麦等淀粉为原料,经发酵转化成乳酸再经聚合,纺丝而制成的合成纤维;玉米蛋白粉是玉米籽粒经医药工业生产淀粉或酿酒工业提醇后的副产品。上述货物都属于玉米深加工后的副产品。根据《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征税范围。而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和玉米蛋白粉,都属于玉米深加工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