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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2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精神,提高我省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以科学的税收观统筹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科学理念,按照总局《办法》规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绝不能以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仓库等都要严格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行业或按街道、乡村落实征管范围,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考核,切实把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突出典型调查,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精细化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典型调查是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区域抽取有代表性的样本,并充分考虑路段等级、繁华程度,依调查设置的定额要素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对于典型调查户数的比例,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占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之间。

四、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我省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满后,无论是否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对所管个体工商户重新下达定额通知书。对于个别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不实等特殊情况,如税务机关有依据地认为其实际经营情况与定额有明显出入,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额调整,要实行民主评议、公开定额、张榜公布。

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采用税款征收方式的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税款、网络申报、银行扣缴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税款征收方式的权 利。

六、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因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我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简并征期期限三个月的时间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局备案。

七、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我省定期定额户具体申报期限确定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

八、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九、根据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我省规定:在具体确定连续纳税期时以连续三个月为标准。

十、鼓励和支持建账建制。定期定额制度的特点是简便,这种征收方式在个体税收账证不全、纳税意识相对淡薄、现金管理较乱的情况下,对组织个体税收收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仍然要加强税源调查,不断完善定额评定方法。同时,各地税务部门应采取一定的对策,对一些个体工商户中经营规模较大的业户,应当积极引导其设置账簿,加强经营核算,促使其达到如实申报的目标,让纳税人认识到建账建证有利于生产经营的拓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是个体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十一、 加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控。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户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必须下户巡回检查一次,以及时掌握其实际经营及其变动情况。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5、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核定定额通知书

7、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8、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