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1月20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为确保该项优惠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公告和53号
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