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51号
)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财税[2001]113号
)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4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19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2005〕87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 ( 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