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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30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消费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