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规定,附件 5、
附件 6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现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中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 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1月20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以下简称《通知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
》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相配套的征管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