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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6年0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公布 1994年01月01日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调整军队系统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及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7]402号),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未废止条款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1995]第60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征收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rsdsgg_hmqsc_bzms_tdbt/2021-08/31/content_745b8f93cd9c4aaabbe7138467c54e6d.shtml?ivk_sa=1024320u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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