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
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
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省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2014年到2020年,全省新增高级工100万人、技师和高级技师15万人,其中,省重点支持8万名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二、主要内容
技师培训项目包括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新技师培训。选拔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级工或技师通过企业自培,或到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能力和革新、创新、创造能力。
三、培训范围与对象
(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我省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主要是四川“7+3”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职业(工种)。
具体职业(工种)由各市(州)根据本地高技能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在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职业标准、且明确设定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的职业(工种)中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培训对象: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培训的人员应是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参加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的人员应是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技师;参加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应是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
四、培训方式和要求
(一)培训方式: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以采取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脱产半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实行小班授课,各班次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二)培训要求:新技师培训时间根据相应国家职业标准或经认定的行业(企业)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职业标准未明确培训学时的,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80个学时,技师晋升高级技师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0个学时;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时间根据课题内容确定,一般不得少于120个学时。新技师培训应注重理论和生产实际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操作技能训练学时比例一般为1∶1。
承训单位在实施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经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以及参训人员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要求、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方案、课程设置、课时分配、选用教材等内容,经主办(委托)单位审核并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三)考核评价:参加新技师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承训单位开始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及时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职业技能考评计划和参加考评学员的准确信息。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对学员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请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评。其中,具备考评条件的企业,其考评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评。考评合格的学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承训单位
新技师培训主要由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定点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承担;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由大中型企业、技师学院和市(州)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
凡建立了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组织机构,有专门管理人员和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及师资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依托政府定点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依托技师学院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开展本企业的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六、定点机构认定
(一)定点机构认定范围:定点机构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高职院校(以下统称“职业院校”)中认定。
申请认定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可直接确认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的其它职业院校,要按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定点机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2、年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有三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经历。
3、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所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实训场所及设备布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主要实训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师资力量雄厚。承担技师培训项目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习指导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5、至少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和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七、支持政策
(一)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技师,通过新技师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另文规定。企业负担部分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鼓励并支持各市(州)组织开展高级工培训,对参加培训并获得高级工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人员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政府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由市(州)制定,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负担部分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八、工作要求
(一)实施技师培训项目是“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四川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大对技师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积极会同行业(企业)组织好、实施好技师培训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技师培训任务。
(二)技师培训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各市(州)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的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各市(州)产业发展需要、培训培养能力等情况下达技师培训项目年度目标计划。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下达的目标计划做好本地技师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并督促承训单位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确保培训质量;要对本地区培训学员登记造册,建立技师培训数据库。
(三)承训单位要建立完整有序的技师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培训学员登记表、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印的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和培训实施情况、教师名册、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办班备案表、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等。
附件:1.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
2.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学员登记表
3.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办班备案表
附件1
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学员花名册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 证号 |
工作 单位 |
联系 方式 |
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号 |
培训职业(工种) |
培训 时间 |
培训 课时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号 |
培训 机构 |
鉴定 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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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学员登记表
班级: 开班时间: 学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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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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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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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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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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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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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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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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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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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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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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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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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及职业(工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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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力资源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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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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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主要 工作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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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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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 |
培训教材 |
学时 |
考试成绩 |
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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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
实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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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发证 情况 |
职业培训合格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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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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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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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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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所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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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训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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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四川省技师培训项目办班备案表
承训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承训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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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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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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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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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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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含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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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新技师培训 |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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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名称 |
等级 |
培训人数 |
培训内容 |
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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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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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培 单位 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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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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