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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4 号)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梳理和报送我市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2-〔2020〕-144)有关工作部署,鉴于2020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公规字〔2020〕2号)。该文件已全面涵盖我市公共集体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等4个类别集体户口管理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我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经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8〕4号)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发改规字〔2018〕4号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自2015年我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市已设立176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初步实现了预期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对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分类处理的指引不够清晰、个别公共集体户承办机构自行附加限制条件等问题。为切实发挥我市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1. 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

2. 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

3. 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

4. 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 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

6. 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

7.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

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

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申办人员按此原则在公布的公共集体户中选择对应的落户地址,由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部门审定后,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应予受理,不得附加条件或拒绝办理。入户人员的户口卡等办理完成后,公安部门通知承办单位的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领取,由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对入户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








三、公共集体户的迁出

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

1. 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

2. 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

3. 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

4. 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

四、公共集体户的服务管理内容

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管理:

1. 配合公安部门办理户籍的迁入迁出手续及其他日常户籍管理;

2. 根据在户人员的需求及相关规定,配合办理涉及户籍信息的各种证明和意见;

3. 按照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配合提供在户人员的相关信息;

4. 按有关要求开展管理。

五、其他事项

1. 公共集体户的设立和管理以区为主体。各区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本区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并实现辖区内全覆盖。公共集体户尚未覆盖到全区的区,应主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公共集体户地址等若有增减调整变化,各区应及时对外公布。

2. 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解释的相关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各区公共集体户地址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fzhggwyh/content/post_5485197.html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公安局 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02
一、设立公共集体户的目的意义

为大力引进各级各类人才,优化我市户籍人口的年龄结构,提升人口质量,为各类人才入户广州提供更宽松的条件和更便捷的服务,避免人才因手续繁杂而放弃落户我市,解决人才市场集体户内人员婚育子女入户不畅等问题,从2015年起在全市推进实施公共集体户,为有关人员提供兜底的户籍管理服务。

公共集体户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探索性新举措,主要解决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的落户地址“兜底”问题,即:确保有本市户口或符合本市入户条件、但按现行登记入户地址顺序仍无法落户的人员顺利落户,同时有效减少人户分离对相关服务管理的影响,并为有序解决公共集体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及时提供人员信息。

设立公共集体户,可以:一是给入户广州的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二是解决公共人力资源机构集体户内人员结婚难、子女入户难的问题;三是解决本地户籍人口因各种原因无处落户的问题;四是增强我市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解决群众的切身需求。




二、公共集体户的服务对象

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包括:

类别

序号

服务对象

公共集体户选择

市外迁入

1

引进人才入户

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

2

积分制入户

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

3

政策性入户

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


4

出生登记、家庭团聚

5

恢复户口

市内迁移

6

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7

单位集体户人员

8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人员

总兜底

9

各种特殊原因无法落户的

公安部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


三、迁入公共集体户是否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能否设置条件限制超生人员入户本公共集体户?

答:迁入公共集体户无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能设置条件拒绝超生人员入户本公共集体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前置条件的通知》(穗发改〔2017〕381号)已明确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的前置条件。自2017年6月1日起,申请入户我市人员无需提交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相关入户审核部门申办。由公安部门将迁入户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迁入户人员,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其具体情况予以审核处理。

四、按照本文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没有公共集体户怎么办?

答:由区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实现本区公共集体户全覆盖。尚未覆盖到全区的,由区公共集体户管理部门指定落户地址,协调解决服务对象的落户问题。

五、按照本文规定的落户地址顺序,应如何出具住所证明?

一是证明在本市没有房产问题,以《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下称《房产查询证明》)认定,未婚人员提供本人的,已婚人员的提供夫妻双方的。(无需出具父母的《房产查询证明》;不能落在旁系亲属的住房;公寓不属于住宅类房屋,不能落户。)

二是证明实际居住地问题,以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认定。

六、由劳务公司派遣的、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引进人才入户人员,应如何选择公共集体户?

答:在《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上引进单位的注册地所在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七、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的人才引进,迁入地址是公共集体户,是否要求出具“工作单位集体户不同意入户证明”、“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不同意入户证明”?

答。不要求。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属非必选的入户顺序。

八、申请人所购买的住宅尚未交付使用,可否先落到公共集体户?

答:对于尚未交付使用、无法落户的期房,由开发商提供“未收楼证明”,可以按入户地址顺序,先入公共集体户,待收楼后再按规定迁出。

九、符合迁出条件的公共集体户人员如何迁出?

答:符合迁出条件的公共集体户人员应主动迁出。我市正在制定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其中对于不配合户口迁出的管理有所规定。目前正在按程序制定当中。

十、如何使用公共集体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

答: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时,无需提供迁入地公共集体户口簿首页。办理迁出公共集体户时,公共集体户服务对象提供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及时效的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个人户口卡办理,无需另外出具同意迁出证明。另外,公共集体户人员日常办理社会事务需使用户口簿的,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提供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的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个人户口卡供人员使用。人员完成办理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归还个人户口卡至公共集体户承办单位保管。


来源: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日期:2018-02-15 有效范围: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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