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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15〕273号
各地级市以上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建设和水利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5日

  广东省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省财政安排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效机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效机制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组织申报、评审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由省根据农村保洁员队伍配备情况、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农村生活垃圾统筹收运处理模式完成情况、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进度、农村生活垃圾设施的处理能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情况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将资金分配至市县。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县。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欠发达县(市、区)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包括全面开展城乡保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保障机制、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省级行业政策研究、规划编制和监督管理等,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与农村垃圾治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原则上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入库审批工作。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急需开支外,年初预算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按因素法切块提前安排至相关市县,由相关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资金额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从项目库中排序筛选,最终结果经公示后报省备案。项目库的管理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批及具体实施项目报备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报备。各地按照省分配资金额度及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经各地评审公示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审核后组织项目实施并拨付资金。省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明细计划报省领导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清算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已按因素法分配、提前细化分配至具体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商省直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提前下达市县。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审查和批准年后,未提前下达的预算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安排(下达)预算,其中:已细化至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预算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未细化至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的预算资金,由用款单位在年中进一步细化、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县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对于不达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项目资格,省财政厅收回被取消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算制度。省财政厅将根据对项目的检查和审核结果,在下一年度拨付资金时与地市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据实清算,上年项目未能申请完的资金余额,省财政将收回预算统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地市、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直有关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省直有关部门及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按照行政效能监察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