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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
川农规〔2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农函〔2024〕2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蚕业管理总站、省畜牧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设立四川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品审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品审会的日常工作。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的组织实施并出具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四川省蚕品种审定指南》(《四川省蚕品种审定指南》由品审会另行发布):

1.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 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状稳定;

3. 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4. 具有适当的名称(参照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三、申请四川省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品审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 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

2. 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四、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提出,未在2月底前提出申请的延迟至次年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受理后,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品审会办公室。

六、经四川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品审会办公室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品审会出具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首席代表审批后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并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告。

七、未通过审定的,由品审会出具未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申请复审,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7  信息来源:种业发展处、省蚕业总站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筛选、评价和推广蚕优良品种,切实维护蚕品种选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蚕品种审定。我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自1980年成立以来,历经6届40余年,累计通过新蚕品种73个,实现了我省蚕品种的5次更新换代,对我省蚕茧质量全国领先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体需调整为省农业农村厅。蚕品种审定作为行政确认事项自2023年起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定工作流程需按行政确认事项要求进行调整。为此,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以来,省农业农村厅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结合全省蚕品种审定工作需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审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了论证,形成文件送审稿,并经农业农村厅2023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通知》共八条。

第一条,明确了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具体事务承担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设立四川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品审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品审会的日常工作。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的组织实施并出具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第二条,明确了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且具备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状稳定等条件,并符合《四川省蚕品种审定指南》。

第三条,明确了申请蚕品种审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报送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和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蚕品种审定的流程。按照行政确认的程序完成窗口申报、转外评审、公示、审批、制证、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明确了通知实施日期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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